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案件名称
霍城县宏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伊州环霍县罚〔2025〕 8 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违法单位(自然人)
霍城县宏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2379577915XB
法定代表人
屈少杰
违法事实
霍城县宏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处罚款人民币 2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2月19日
公示期
1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