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霍城县微博 |
 网站首页   走进霍城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
霍城县宏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 998ba8000/2026-00001 公开目录: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日期: 2025-12-22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文    号:
是否有效: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案件名称

霍城县宏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伊州环霍县罚〔2025〕8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违法单位(自然人)

霍城县宏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2379577915XB

法定代表人

屈少杰

违法事实

霍城县宏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处罚款人民币 2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2月19日

公示期

1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
       
开办:新疆霍城县人民政府  主办:新疆霍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新疆霍城县电子政务办
地址:霍城县新政府楼A楼2楼  邮编:835200 联系电话:0999-3022363   邮箱:whwdezm88@163.com
网站标识码:6540230001  新ICP备19001574号-1  新公网安备 65402302000102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