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霍城县汇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伊州环霍县罚〔2025〕 4 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违法单位(自然人)
霍城县汇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23MADN7RMB3F
法定代表人
王金委
违法事实
霍城县汇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元整(164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8月28日
公示期
1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