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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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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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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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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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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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名称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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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县农(农安)罚〔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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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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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结球甘蓝共70kg,违法所得共245元。当事人存在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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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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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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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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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县农(动检)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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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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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11时许,当事人在霍城县惠远镇巴扎中经营无检疫标识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羊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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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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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6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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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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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县农(渔政)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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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奴*****在伊犁河禁渔期进行垂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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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7日下午,当事人在惠远镇老城村伊犁河段北侧河湾处进行垂钓活动。经执法人员对垂钓现场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用于垂钓的鱼竿1支,当事人在现场并承认自己在伊犁河禁渔期进行垂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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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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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没收当事人用于垂钓的鱼竿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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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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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县农(落地)罚〔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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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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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03月21日驾驶货车,未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从启运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运输138只羊全部送至目的地新疆伊犁州霍城县芦草沟镇进行饲养,而是将一半羊倒装至另一辆车运送至伊宁县进行饲养,且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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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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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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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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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县农(兽药)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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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小*兽药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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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16时许,霍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和伊犁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霍城县小*兽药店有疫苗等兽用生物制品,个别疫苗已经销售。经查,该店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但是《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并没有具体载明以上兽用生物制品的相关信息,霍城县小*兽药店有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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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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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2458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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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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