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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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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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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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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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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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名称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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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县农(落地)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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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塔**运输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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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8日驾驶货车,从启运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某养殖场运输400只羊到新疆伊犁州霍城县清水河镇牛羊定点屠宰场。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1日到达新疆伊犁州霍城县清水河镇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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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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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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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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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县农(屠宰)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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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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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1月3日在自家后院屠宰了一只羊,一半留下自食,一半拿到柳树巷子巴扎准备售卖,且该院没有定点屠宰许可证,证实了当事人未经定点屠宰动物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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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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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缔当事人在新疆霍城县水定镇羊场路**号院内的非定点屠宰场所。
2.没收羊肉10.4(公斤)并进行销毁无害化处理。
3.并处罚款1092元(即10.4公斤羊肉货值金额364元*3倍=1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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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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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县农(落地)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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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毛*运输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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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4年8月13日驾驶货车,从启运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72团运输50只羊到新疆霍城县兰干乡用于饲养。当事人于2024年8月14日到达新疆霍城县兰干乡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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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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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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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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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县农(屠宰)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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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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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1月23日10时左右在自家院内屠宰了1只羊,一半留下自己家里食用另一半准备出售。该院内没有定点屠宰许可证,证实了当事人未经定点屠宰动物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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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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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缔当事人在新疆霍城县兰干镇茹先巴克村自家院内的非定点屠宰场所。
2.没收羊肉10.7公斤并进行销毁无害化处理。
3.并处罚款1219.8元(即10.7公斤羊肉货值金额406.6元*3倍=12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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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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