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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d14ab9000/2026-00005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 2026-03-30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是否有效:
 

霍城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霍城县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体系,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全流程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霍城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公共安全隐患的举报、核查、奖励与监督。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举报、规范奖励、严格保密原则,实行物质奖励与正向激励相结合,保障举报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按举报人信息提供情况,分为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匿名举报类。实名举报需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隐名举报需提供可识别身份的代码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不提供任何身份信息。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办理

第五条霍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防办)负责全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工作统筹协调、审核督办、奖励审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承担本行业领域举报受理、现场核查、依法处置工作。

第六条全县统一公开举报渠道,包括全国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行业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群众举报。

第七条举报实行首接登记、分类转办、限时处置

1.举报人按属地与行业原则,优先向属地乡镇或对应行业部门举报,举报内容应真实、具体,明确被举报对象、问题事实及相关线索;

2.各平台接报后,按职责分工及时推送至对应行业部门核查;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单位组织联合核查;涉及紧急重大风险的,立即启动核查处置。

第八条受理与核查时限

1.监管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实名、隐名举报人(匿名无法联系除外);

2.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县安防办批准可延长30

3.核查结束后形成规范核查报告,载明核查事实、认定结论、处置措施与整改要求。

第九条实名、隐名举报办结后,受理部门以适当方式将核查及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匿名举报不予单独反馈。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认定条件

第十条举报下列事项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或许可失效后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2.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危及公共安全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3.其他安全生产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事项发生在霍城县行政区域内;

2.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4.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匿名举报且无法核实身份、无法落实奖励的;

2.举报人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法定职责人员;

3.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整改或查处的;

4.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

5.同一事项已被其他举报人举报并获得奖励的;

6.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7.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岗位职责内隐患,未先向本单位报告而直接对外举报的;

8.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的违法行为经依法立案并处罚款的,按罚款金额15%给予奖励,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举报违法行为属实,但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依法不予罚款的,根据危害程度给予1000元至10000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发放遵循以下规则:

1.实行部门核查、政府统一奖励、一案一奖,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2.多人举报同一事项,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由第一署名人统一领取;

3.县安防办每两月集中开展一次奖励审核与发放,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即审即发

4.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办理领取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保密与责任追究:

1.受理、核查、奖励等全流程工作人员,须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密或打击报复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举报人借举报诬告、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5日前(逢周末、节假日顺延)县安防办报送上月举报受理、核查、处置情况;县安防办定期汇总分析,强化风险研判与精准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安防办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霍城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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