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霍城县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体系,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全流程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城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公共安全隐患的举报、核查、奖励与监督。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举报、规范奖励、严格保密”原则,实行物质奖励与正向激励相结合,保障举报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按举报人信息提供情况,分为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匿名举报三类。实名举报需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隐名举报需提供可识别身份的代码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不提供任何身份信息。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办理
第五条 霍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防办”)负责全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工作统筹协调、审核督办、奖励审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承担本行业领域举报受理、现场核查、依法处置工作。
第六条 全县统一公开举报渠道,包括全国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行业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群众举报。
第七条 举报实行首接登记、分类转办、限时处置:
1. 举报人按属地与行业原则,优先向属地乡镇或对应行业部门举报,举报内容应真实、具体,明确被举报对象、问题事实及相关线索;
2. 各平台接报后,按职责分工及时推送至对应行业部门核查;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单位组织联合核查;涉及紧急重大风险的,应立即启动核查处置。
第八条 受理与核查时限
1. 监管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实名、隐名举报人(匿名无法联系除外);
2. 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安防办批准可延长30日;
3. 核查结束后,形成规范核查报告,载明核查事实、认定结论、处置措施与整改要求。
第九条 实名、隐名举报办结后,受理部门以适当方式将核查及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匿名举报不予单独反馈。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认定条件
第十条 举报下列事项,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或许可失效后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2. 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危及公共安全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3. 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举报事项发生在霍城县行政区域内;
2. 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
3.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4.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 匿名举报且无法核实身份、无法落实奖励的;
2. 举报人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法定职责人员;
3. 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整改或查处的;
4. 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
5. 同一事项已被其他举报人举报并获得奖励的;
6.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7.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岗位职责内隐患,未先向本单位报告而直接对外举报的;
8. 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的违法行为经依法立案并处罚款的,按罚款金额15%给予奖励,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 举报违法行为属实,但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依法不予罚款的,根据危害程度给予1000元至10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发放遵循以下规则:
1. 实行“部门核查、政府统一奖励、一案一奖”,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2. 多人举报同一事项,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由第一署名人统一领取;
3. 县安防办每两月集中开展一次奖励审核与发放,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即审即发;
4.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办理领取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保密与责任追究:
1. 受理、核查、奖励等全流程工作人员,须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密或打击报复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 举报人借举报诬告、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5日前(逢周末、节假日顺延)向县安防办报送上月举报受理、核查、处置情况;县安防办定期汇总分析,强化风险研判与精准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安防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