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2025年棚改建设工作步伐,进一步改善霍城县人居环境。根据霍城县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187号令)等规定,经研究批准,结合霍城县实际拟定本方案,现依法公开。
一、征收目的
霍城县2025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二、条件审核
(一)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棚户区改造的需要;
(二)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
1、符合霍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2、符合霍城县国土空间规划;
三、征收补偿依据及原则
(一)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新建法(2011)15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2〕3号)
(二)原则
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四、征收机构
房屋征收主体:霍城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水定镇人民政府、兰干镇人民政府、惠远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范围
霍城县2025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具体以公示的征收范围示意图为准。
六、征收实施时间
发布征收决定时间:2025年8月15日。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90天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征收决定发布前,双方自愿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七、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和性质及土地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被征收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产权人和依法占有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占用人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六款规定进行认定。
(二)被征收土地及房屋面积、性质的认定
1、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用途、面积原则上按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等合法手续记载为准。
2、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乡镇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被征收人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联合调查、认定。
(三)不予补偿情形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1、霍城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6月20日发布公告,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此后下列情形不予补偿:(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买卖、租赁关系;(4)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县居民应征入伍、服刑、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5)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已被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作出拆除通知或决定并送达的。
八、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以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照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0%进行实物安置,剩余30%以货币方式补偿被征收人。实物安置部分由乙方按霍城县确定实物安置相关要求及规定购置产权置换房屋,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补足。
2.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开发商不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
九、房屋征收补偿费
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营补偿,住改商房屋及商业用房)。
(一)住宅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计算方法
1、房屋、附属物、装修的价值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费:搬迁费按每户5000元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自行解决,支付每户9600元/年(每月800元,计发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营补偿):经依法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住改商),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营性补偿)。
(4)奖励金:在正式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对被征收人给予1万元奖励。
(二)估价结果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自治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搬迁期限
原则上按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为准,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另行协商确定。
十一、补偿决定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霍城县人民政府。霍城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持补偿决定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霍城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房屋征收监督
监督部门:中共霍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霍城县监察委员会。
十三、其它规定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权;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被征收后的房屋,统一由具备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拆除。
(四)本方案由霍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如被征收人认为本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可在2025年7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征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现场方式: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方式:0999-7857335
联系人:金磊
霍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