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霍城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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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政策级次(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咨询方式 |
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政策是否公开 |
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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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文件 |
文号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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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霍城县残联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残联厅函〔2021〕304号 |
中央 |
当年进行残疾评定并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本人 |
150元/人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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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通过县级残联认真审核,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资助对象。 |
评定的当年发放一次 |
每年12月20前 |
霍城县残联0999-785958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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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霍城县残联 |
爱心天使助学项目 |
关于印发《“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暨“爱心天使”助学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残字〔2016〕35号 |
自治区级 |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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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学生一次性资助学费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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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县(市)残联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县(市)残联进行受理 办结后发放。 |
一次性补贴 |
6月底之前 |
霍城县残联0999-785958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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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自治区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标准43116/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标准3600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292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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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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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伤残军人护理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国令第788号) |
中央 |
1-4级残疾退役军人 |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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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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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周岁以上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自治区 |
60周岁以上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9036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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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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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自治区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744元×服役年数 |
1314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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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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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自治区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135840元/年、因公127884元/年、因病120240元/年;
二级因战122916元/年,二级因公113232元/年,二级因病105936元/年;
三级因战107856元/年,三级因公98556元/年,三级因病89724元/年;
四级因战88404元/年,四级因公77580元/年,四级因病69300元/年;
五级因战69048元/年五级因公58704元/年五级因病52992元/年
六级因战53940元/年六级因公49620元/年六级因病40752元/年
七级因战40260元/年,七级因公35016元/年
八级因战25416元/年,八级因公22620元/年
九级因战21096元/年,九级因公16488元/年
十级因战14832元/年,十级因公12324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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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核有关材料,省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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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自治区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
8100元/年 |
426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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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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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国令第788号) |
中央 |
1-10级残疾退役军人 |
1-10级残疾退役军人,死亡后增发12个月伤残抚恤金做为丧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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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户口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审核后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死亡后,次月审发放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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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
新政办发〔2021〕119号 |
自治区 |
依法应征入伍义务兵 |
10000元/年 |
6000元/年 |
2000元/年 |
申请人在入伍地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入伍地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
每年2次 |
6月份、12月份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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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医疗费用补助 |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 |
中央 |
优抚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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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报销后在医院实行“一单式”结算;2.基本医疗报销后部分地州到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销。 |
产生费用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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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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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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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24894元/年;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24534元/年 |
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8000元/年;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365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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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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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
新民发〔2016〕95号 |
自治区 |
自主就业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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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役满5年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2.服役满6年至11年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3.服役满12年(含12年)以上的内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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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后30日内,由本人提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并填写申领表,经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审核后给予发放。 |
一次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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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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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霍城县医保局 |
医疗救助 |
1、《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新财社〔2014〕70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5、2021年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医保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基本医疗保障的通知》(新乡振〔2021〕16号);6、《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教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壮〔2022〕 32 号);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2〕11号);8、《关于印发伊型州直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医保发〔2023】8号;9、《关于调整伊犁州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起付线等标准的通知》。 |
1、(财社〔2013〕217号);2、(新财社〔2014〕70号);3、(国办发〔2021〕42号);4(新政办发〔2022〕40号);5、(新乡振〔2021〕16号);6、(财壮〔2022〕 32 号);7、(新财规〔2022〕11号);8、伊州医保发〔2023】8号。 |
中央、自治区、地(州、市) |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我区将救助对象划分为四类,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1.对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2.对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 |
1.对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2.对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南疆五地州不低于80%;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 |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具有伊犁州直县市户籍或参加州直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1.第一类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2.第二类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对象)。
3.第三类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4.第四类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1.直接救助。对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行直接救助。
(1)对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年度不设限额。
(2)对第二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3)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伊犁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026年暂定为3334.5元/年),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2.依申请救助。对第四类救助对象依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伊犁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026年暂定为8336.25元/年),救助比例为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3.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疆内就医的,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且超过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2026年度为8000元),救助比例按80%实行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年度救助限额根据伊犁州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额。直接救助和依申请救助的起付标准将根据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
1.“一单式”即时结算;2.疆外异地就医或第三、四类群体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在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由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报县医保局受理结算。 |
按月发放 |
30个工作日内 |
霍城县医保局0999-302902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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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育儿补贴制度补助资金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15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育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5〕8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人口发〔2025〕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育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26〕90 号) |
厅字〔2025〕15号、财社〔2025〕86号、新卫人口发〔2025〕2号、新财社〔2026〕90 号 |
自治区、地州、县 |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对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 |
36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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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2.初审、3.审核确认、4.抽查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集中发放 |
霍城县卫健委0999-3022837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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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乡村医生补贴 |
《关于进一步推动发展成果惠及民生的政策措施》(新政办发〔2025〕41号) |
新政办发〔2025〕41号 |
自治区、县 |
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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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助理1500元/人/月
乡村医生10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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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初审2、县卫健委审核确认 3、财政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之前 |
霍城县卫健委1869991997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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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霍城县民政局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补助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 |
民办发〔2025〕13号 |
中央 |
已被认定为孤儿且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专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 |
1万元/人/学年 |
参照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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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在学年内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结合入学实际,在学年内发放完毕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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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霍城县民政局 |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2021〕74号 |
自治区 |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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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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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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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霍城县民政局 |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2021〕74号 |
自治区 |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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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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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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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霍城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
新民发规〔2026〕2号 |
自治区 |
农村低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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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按照份五档发放,A档:618元/月,B档:494元/月,C档:371元/月,D档:247元/月,E档:124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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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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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霍城县民政局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
新民发规〔2026〕2号 |
自治区 |
城市低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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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按照份五档发放,A档:770元/月,B档:616元/月,C档:462元/月,D档:308元/月,E档:154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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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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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霍城县民政局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新发改规〔2022〕5号 |
自治区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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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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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测算、按月发放,无需申请 |
按月发放 |
次月发放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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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霍城县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提高全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领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
新民规〔2024〕1号 新民发〔2025〕75号 新民传〔2024〕25号 中办发〔2022〕42号 财社〔2014〕113号 |
中央、自治区 |
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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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含80)-89 周岁,75元/人/月;90周岁(含90)-99 周岁,15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含100),28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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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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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霍城县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民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基本生活和教育接续性保障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10〕54号 新民发〔2011〕81号202574号 新民发〔2025〕33号) |
中央和地方各级 |
社会散居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各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最低养育标准 |
分散供养1300元/人/月;集中供养161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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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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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霍城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新民发〔2026〕20号 新民规发〔2022〕3号 新民规发〔2023〕7号) |
县市 |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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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元/月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残联审核-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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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霍城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
新政办发〔2022〕82号财社〔2026)33号) 民发〔2025)68号 |
自治区 |
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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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3390元);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5424元)。 |
原则上确定的临时救助标准每人次应不高于2500元(具体标准由县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 |
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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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霍城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民发〔2021〕70号)
新民发〔2026〕20号 新民规发〔2022〕3号 新民规发〔2023〕7号 |
县市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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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元/月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残联审核-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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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霍城县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
民发〔2019〕62号 |
中央 |
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
13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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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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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霍城县民政局 |
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补助 |
《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 《伊犁州州直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
新民办发〔2023〕34号
民发〔2024〕73号
新民函〔2025〕64号
伊犁民字[2025]45号 |
地州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的两类人员:
1.根据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2.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县市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共同入住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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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州级标准执行 |
2400元/人/月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次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303231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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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霍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26〕85号) |
财社【2026】1号文;新财社【2026】85号文 |
自治区 |
职业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创业培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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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1800元;中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200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2500元;技师培训每人最高补贴3000元;高级技师培训每人最高补贴3500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每人补贴400元。基本劳动素质培训每人补贴500元。补贴对象取得各地(州、市)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范围内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20%。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250元。各类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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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摸排上报→乡镇汇总→县级人社部门组织技工学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培训学员“新疆智慧人社”小程序报名→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证书→机构代为申请→县级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
每年两次 |
每年两次 |
县人社局0999-778380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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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霍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补贴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26〕86号) |
财社【2026】1号文;新财社【2026】85号文 |
自治区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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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和中级工评价每人最高补贴280元;高级工评价每人最高补贴35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评价每人最高补贴400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每人最高补贴100元。取得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内职业(工种)相关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2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研究确定。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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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摸排上报→乡镇汇总→县级人社部门组织技工学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培训学员“新疆智慧人社”小程序报名→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证书→机构代为申请→县级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
每年一次 |
每年一次 |
县人社局0999-778380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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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霍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创业补贴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26〕85号) |
财社【2026】1号文;新财社【2026】85号文 |
自治区 |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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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10000元,每人、每个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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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自主创业人员进行核实。
3、核查无误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
4、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
6、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7、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
一次性 |
一次性 |
县人社局0999-778380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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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霍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求职创业补贴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26〕85号) |
财社【2026】1号文;新财社【2026】85号文 |
自治区 |
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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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由毕业生所在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要在毕业前发放到位。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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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学校对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校园公示。
2、各学校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学校送审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学校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复核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送审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采取直补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或经由学校转账等方式予以拨付。 |
一次性 |
一次性 |
县人社局0999-778380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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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霍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补贴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26〕85号) |
财社【2026】1号文;新财社【2026】85号文 |
自治区 |
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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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不含劳务派遣用工、外包用工),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
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外包用工),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超过社会保 险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累计不超过3年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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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申请人员在就业所在地村社区劳动保障站所进行申请。
2、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及实地核查。
3、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报县人社部门审批。
4、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最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进行拨付。
二、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当月为新增人员在就业创业地劳动保障站所或人社部门做就业信息登记。
2、企业在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直补快办】功能办理【企业身份认定】。
3、企业身份认定审核通过后,在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直补快办】功能办理【企业就业人员身份认定】。
4、企业就业人员身份认定审核通过后,在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直补快办】功能办理【企业吸纳社保补贴申请】;
5、提交相关纸质版材料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6、审核无误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
7、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8、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基本账户。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一次 |
县人社局0999-778380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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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霍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26〕85号) |
财社【2026】1号文;新财社【2026】85号文 |
自治区 |
就业困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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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基数按照自治区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按照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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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按月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
4、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5、无误后,将岗位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给公益性岗位本人,公益性岗位补贴拨付至在用人单位银行开立的账户。 |
每月一次 |
次月15日前 |
县人社局0999-778380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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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霍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就业见习补贴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26〕85号) |
财社【2026】1号文;新财社【2026】85号文 |
自治区 |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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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购买补充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其中:用于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保险费不低于见习补贴的80%,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不超过见习补贴的20%。与见习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见习留用率不低于 50%的单位,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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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见习基地按季度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
4、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5、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在就业见习基地提供的银行账户。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一次 |
县人社局0999-778380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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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
2025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
《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通知》 |
伊州财建【2026】3号) |
地州 |
芦草沟镇、大西沟镇、萨尔布拉克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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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元/人 |
困难户(低保户、返贫监测、残疾等)人均419.2元,一般户(其他困难户)人均350.3元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每年一次 |
次年春节前 |
联系人:霍城县应急管理局综合业务科王继云15214881422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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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霍城县总工会 |
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救助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总工办发 〔2022〕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22〕3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新工发〔2020〕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总工办发 〔2022〕21号
财建〔2022〕377号
新工发〔2020〕26号 |
全总、自治区 |
户籍在霍城县辖区范围内及常住人口的在档困难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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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城市低保标准770*供养人口数*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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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请、2.协助乡镇收集资料、主动发现(村社)、3.审核、审批(县总工会)、4.州总工会审核抽查、5.全总、自治区总、州总工、本级总工会配套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9月份 |
霍城县总工会 |
是 |
仅公示姓名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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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霍城县总工会 |
困难职工家庭生活补贴类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总工办发 〔2022〕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22〕3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新工发〔2020〕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总工办发 〔2022〕21号
财建〔2022〕377号
新工发〔2020〕26号 |
全总、自治区 |
户籍在霍城县辖区范围内及常住人口的在档困难职工 |
|
1000元/户 |
|
1.个人申请、2.协助乡镇收集资料、主动发现(村社)、3.审核、审批(县总工会)、4.州总工会审核抽查、6.全总、自治区总、州总工、本级总工会配套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10月份 |
霍城县总工会 |
是 |
仅公示姓名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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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霍城县总工会 |
困难职工家庭医疗救助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总工办发 〔2022〕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22〕3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新工发〔2020〕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总工办发 〔2022〕21号
财建〔2022〕377号
新工发〔2020〕26号 |
全总、自治区 |
户籍在霍城县辖区范围内及常住人口的在档困难职工 |
|
1.相对职工医疗自费费用2万元(含)以下,按照不超过自费金额60%的比例救助;
2.意外致困医疗自费费用2万元(含)以下,按照不超过自费金额50%的比例救助; |
|
1.个人申请、2.协助乡镇收集资料、主动发现(村社)、3.审核、审批(县总工会)、4.州总工会审核抽查、7.全总、自治区总、州总工、本级总工会配套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11月份 |
霍城县总工会 |
是 |
仅公示姓名与金额 |
|
| 41 |
霍城县总工会 |
困难职工家庭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总工办发 〔2022〕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22〕3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新工发〔2020〕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总工办发 〔2022〕21号
财建〔2022〕377号
新工发〔2020〕26号 |
全总、自治区 |
户籍在霍城县辖区范围内及常住人口的在档困难职工 |
|
|
|
1.个人申请、2.协助乡镇收集资料、主动发现(村社)、3.审核、审批(县总工会)、4.州总工会审核抽查、8.全总、自治区总、州总工、本级总工会配套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份 |
霍城县总工会 |
是 |
仅公示姓名与金额 |
|
| 42 |
霍城县总工会 |
困难职工家庭助学救助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总工办发 〔2022〕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22〕3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新工发〔2020〕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总工办发 〔2022〕21号
财建〔2022〕377号
新工发〔2020〕26号 |
全总、自治区 |
户籍在霍城县辖区范围内及常住人口的在档困难职工 |
|
不超过本地低保月标准10个月总额,低于的按实际部分帮扶。 |
|
1.个人申请、2.协助乡镇收集资料、主动发现(村社)、3.审核、审批(县总工会)、4.州总工会审核抽查、9.全总、自治区总、州总工、本级总工会配套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13月份 |
霍城县总工会 |
是 |
仅公示姓名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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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霍城县交通运输局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部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
新财规【2023】4号 |
中央 |
客运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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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置补贴:1、新购置新能源出租车补贴1万元/辆;新购置;2、新购置新能源客运车辆每座位补贴1000元,单车补贴上限2万元;3、新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补贴2万元/辆。
(二)运营补贴: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补贴、燃油燃气公交车运营补贴,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自治区根据可用资金总额和全区客运车船客座位数、运营里程、总标台公里数等数据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三)专项补贴:1、纳入国家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的,每年奖励10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师范城市的,每年奖励500万元。2、纳入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名单的,每年奖励100万元;成功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的,每年奖励300万元;3、纳入交通运输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县名单的,每年奖励100万元;成功创建交通运输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胡,每年奖励300万元。 |
|
企业申报→交通运输局审核→州交通运输局审核 |
每年一次 |
按照文件要求 |
联系人:霍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队赛依旦15509992653 |
是 |
|
|
| 44 |
霍城县交通运输局 |
农村客运补贴(费改税部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
新财规【2023】4号 |
中央 |
客运经营者 |
|
(一)购置补贴:1、新购置新能源出租车补贴1万元/辆;新购置;2、新购置新能源客运车辆每座位补贴1000元,单车补贴上限2万元;3、新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补贴2万元/辆。
(二)运营补贴: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补贴、燃油燃气公交车运营补贴,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自治区根据可用资金总额和全区客运车船客座位数、运营里程、总标台公里数等数据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三)专项补贴:1、纳入国家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的,每年奖励10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师范城市的,每年奖励500万元。2、纳入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名单的,每年奖励100万元;成功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的,每年奖励300万元;3、纳入交通运输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县名单的,每年奖励100万元;成功创建交通运输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胡,每年奖励300万元。 |
|
企业申报→交通运输局审核→州交通运输局审核 |
每年一次 |
按照文件要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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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霍城县交通运输局 |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 |
《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
新交发【2026】101号 |
中央 |
货运经营者 |
一、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二、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1、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中型: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标准1万元/辆、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标准1.8万元/辆、满4年(含)以上,补贴标准2.5万元/辆;
重型: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标准1.2万元/辆、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标准3.5万元/辆、满4年(含)以上,补贴标准4.5万元/辆。
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中型: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2.5万元/辆、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3.5万元/辆;
重型:2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4万元/辆、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7万元/辆;
3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5.5万元/辆、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8.5万元/辆;
4轴及以上: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6.5万元/辆、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9.5万元/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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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交通运输局审核→公安局审核→商务局审核→州交通运输局审核 |
每年按照资金批次发放 |
按照文件要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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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局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财资环〔2022〕171号 |
中央 |
实施上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的退耕户 |
每亩补助100元,分5次下达每年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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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生态林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办0999-3023694 |
是 |
|
|
| 47 |
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
财资环〔2022〕171号;
办规字〔2021〕115号 |
中央 |
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口 |
10000元/年·人 |
|
|
1.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
2.脱贫人口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林草工作机构)审核,并向村民委员会反馈审核结果。
4.村民委员会公示拟聘用名单。
5.公示期满,县级林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后,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村民委员会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6.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要求完成林草资源管护任务,由乡镇林草机构负责考勤,并按月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考勤表。
7.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月一次 |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
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办0999-3023694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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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局 |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财资环〔2022〕171号 |
中央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每亩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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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任务,会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下年度可退耕地地类和具体位置,结合农民意愿确定退耕还林区域;
2.年度任务计划任务下达后,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3.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林草部门验收。
4.验收通过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办0999-3023694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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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自然资发〔2022〕191号 |
中央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退耕户 |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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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县级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退耕户对不合格地块进行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办0999-3023694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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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财社〔2026〕34号
伊州财社〔2025〕102号
伊州财社〔2026〕24号 |
中央 |
农村户籍在霍城县辖区范围内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群体(简称政策支持对象) |
185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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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户申请,村两委、乡(镇)、县(市、区)、地(州、市)、自治区逐级审核 |
1次/年 |
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 |
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999-303295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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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霍城县发改委 |
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369号) |
发改价格〔2023〕369号) |
自治区 |
霍城县辖区内种植棉花的棉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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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元/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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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种植户交售籽棉至当年度目标价格政策公示企业→获取籽棉收购发票等证明单据→由村委会按照证明单据等信息对当地农户籽棉交售量、补贴标准和应享受补贴金额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县市区发展财政部门审核无误的,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直接兑付补贴至棉农个人 |
一次性拨付 |
7月底之前完成 |
霍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999-3029589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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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民政局 |
低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5】74号文)精神,城市平均部署标准770元/月,每月增长58元、农村平均补助标准618元/月,每月增长50元(7416元/年) |
新民发【2025】74号文 |
自治区、地州、县 |
户籍在伊宁县辖区范围内及常住人口的城市低保保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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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元/人/月 |
A类770元/人/月 B类578元/人/月 C类485元/人/月 D类393元/人/月 E类300元/人/月 |
1.个人申请、2.协助乡镇收集资料、主动发现(村社)、3.审核、审批(乡镇)、4.民政局抽查、5.财政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之前 |
x县民政局
0999-402600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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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教育局 |
农村学前幼儿伙食费 |
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7〕19号) |
新财教〔2017〕19号 |
自治区 |
学前幼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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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元/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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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经费用于幼儿伙食支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之前 |
霍城县教育局 0999-302692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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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教育局 |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相关补助标准的通知》(财办教〔2025〕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0号) |
新财规〔2020〕10号 |
自治区 |
在校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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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南疆四地州100%)确定。资助标准为小学年生均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南疆四地州100%)确定。资助标准为初中年生均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南疆四地州100%)确定。资助标准为特教学校年生均17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贫困面3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10%)确定。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贫困面3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10%)确定。资助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并填写,然后相关的附件交给学校,最后发放补助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之前 |
霍城县教育局 0999-302692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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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教育局 |
普通高中资助—国家助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新财教〔2025〕3号) |
新财规〔2021〕13号 |
自治区 |
在校生 |
|
占全校在学生的30%,针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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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并填写,然后相关的附件交给学校,最后发放补助金。 |
每学期一次 |
学期末之前 |
霍城县教育局 0999-3026921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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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教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国家助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新财教〔2025〕3号) |
新财规〔2021〕13号 |
自治区 |
在校生 |
|
占全校在学生的30%,针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并填写,然后相关的附件交给学校,最后发放补助金。 |
每学期一次 |
学期末之前 |
霍城县教育局 0999-302692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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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教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国家奖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 |
财教〔2019〕25号 |
自治区 |
在校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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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学年 |
|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并填写,然后相关的附件交给学校,最后发放补助金。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霍城县教育局 0999-302692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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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教育局 |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 |
新财规〔2021〕13号 |
自治区 |
高校毕业生 |
|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未超过按实际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
|
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就业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1)和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缴
纳学费的发票原件等材料。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霍城县教育局 0999-302692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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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政法委 |
边民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民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24〕47号) |
新财预〔2024〕47号 |
自治区、地州、县 |
1、户籍在边境10公里内村队、社区、连队;
2、年满16周岁,在村队、社区、连队有固定住房并连续住满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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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人/月 |
500元/人/月 |
1.个人申请;2.村队、社区、连队核查;3.乡镇、团场审核、县审批;4.财政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之前 |
霍城县边控中心0999-6560759 |
是 |
|
|
| 60 |
政法委 |
护边员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护边员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新边办字〔2018〕7号) |
新边办字〔2018〕7号 |
自治区、地州、县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立志坚定;2、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3、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
|
2000元/人/月 |
2000元/人/月 |
1.个人申请;2.乡镇审查;3.派出所审核;4、护边员大队审批;5.财政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之前 |
霍城县边控中心0999-6560759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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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国家统计局霍城调查队 |
城乡居民收支调查记账补贴项目 |
1、新政办发【202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全力做好国家调查工作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把国家调查队承担服务地方的调查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新调办字【2023】9号《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强化保障工作:要加快推进落实将各项国家调查所需经费列入统计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及时拨付到位。 |
新政办发【2023】15号新调办字【2023】9号 |
自治区 |
1、110名调查户;2、11名辅调员 |
|
1、110名调查户每月发放200元/人,全年共计264000元。2、11名辅调员每月发放550元补助,全年共计72600元。 |
|
国调队审批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 |
国家统计局霍城调查队
18699952992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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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县妇联 |
霍城县妇联“爱心一元捐”项目 |
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爱心一元捐”管理办法 |
|
自治区、地州、县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中的妇女儿童或低收入家庭 |
|
1.公益助学行动:小学生:1000元/人;初中生(中职生):2000元/人;高中生(职高生):3000元/人;大学生(高职专科、普通本科):6000元/人。
2。临时救助行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中的妇女儿童或低收入家庭,提供一次性资助金。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或4000元/人。 |
|
县妇联收到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拨付“爱心一元捐”募集资金后根据各乡镇(中心)、各单位募集金额分配救助名额,乡镇(中心)妇联收到名额分配后摸排上报拟救助人员。 1.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医疗证明等辅助材料。 2.村(社区) 研判,公式,统一上报县镇(中心)妇联。 3.乡镇(中心)妇联统一复核家庭情况,研判上报县妇联。 4. 县妇联上交党组会议进行讨论、审核、审批。 5.县妇联支付资金。 |
根据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拨付“爱心一元捐”募集资金的时间来定。 |
县妇联“爱心一元捐”募集资金到账后年内支付完毕。 |
县妇联0999-302271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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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组织部 |
农村“三老”人员补贴 |
新党组通字〔2026〕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管理使用的通知 |
新党组通字〔2026〕30号 |
自治区 |
农村“三老”人员一般应当为农村户籍,在新疆农村一线工作生活至少10年以上。老干部为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者村委会主任6年以上,或者累计担任以上职务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已正常离任的人员。户籍不在农村且非国家公职人员,符合认定老干部任职时间和年龄条件的,可以纳入老干部补贴范围。老党员为上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党员。老模范为获得地(州、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及以上部门表彰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老军人为没有纳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不得擅自改变农村“三老”人员认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全部予以认定。 |
|
①自治区级老干部每人每月1105元,州级老干部每人每月1025元(其中:任村党支部书记6-9年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②自治区级老党员每人每月1085元,州级老党员每人每月1025元;③老模范:自治区级每人每月1135元,州级每人每月1025元。 |
|
农村“三老”人员申报工作每年11月集中进行一次。符合农村“三老”人员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组织初审,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填报自治区农村“四老”人员审批表,经乡镇党委委员会议研究后,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征求纪检监察、统战、社会工作、政法、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人社、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对农村“四老”人员建议人选进行联审,发现有《自治区农村“四老”人员管理负面清单》情形的,取消其建议人选资格。县委组织部、将通过农村“四老”人员资格联审人员名单反馈乡镇党委,在其所在乡镇、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县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报州党委组织部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之前 |
霍城县委组织部0999-3031559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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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县委统战部 |
“健康饮茶·送茶入户”新疆低氟边销茶发放项目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财振【2026】4号 |
自治区 |
农村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返贫致贫户、农牧区低收入家庭、社区低保户、特困户。 |
|
补贴标准:1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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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社区)摸底、研判。 2.乡镇(中心)统一复核家庭情况,研判上报县委统战部。 |
补贴周期:每年1次,全县600户。 |
每年9月前,统一采购茶叶,统一发放。 |
县委统战部0999-303190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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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霍城县委组织部 |
三老人员补贴 |
1.自治区农村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管理办法
2.关于做好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和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贴工作的通知
3.关于下达全区农村“四老”人员和宗教人士提高生活补贴标准补助资金
4.关于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和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5.关于提高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 |
新党办发〔2015〕40号
新组电明〔2016〕148号、新机明发2414号
新财行〔2019〕27号
新组电明字〔2019〕49号
新组电明字〔2021〕18号 |
自治区 |
符合条件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 |
/ |
老党员:1085元/月;
老干部:1105元/月;(任职6-9年补贴200元/月/人、10-19年补贴300元/月/人、20年以上补贴400元/月人)
老模范:1135元/月。
|
|
1.初步符合条件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级召开支委会进行审议。个人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重点突出个人事迹和作用发挥情况,因客观原因本人无法书写的本人口述,由他人代写。
2.对支委会讨论通过的,填写自治区农村“四老”人员审批表(附件1),报乡镇党委。乡镇党委召开党委会复审。
3.对乡镇复审通过的,由乡镇报县委组织部,经其他相关单位联审后,最终由部务会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的在乡镇、村、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审批程序。 |
月/次 |
按月发放 |
霍城县组织部0999-3032078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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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霍城县委组织部 |
村(社区)干部报酬 |
1.自治州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20条措施
2.关于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和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3.关于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的通知
|
伊州党建办发〔2019〕3号
新组电明字〔2019〕49号
新组电明字〔2021〕17号 |
自治区 |
核定指数内领取固定报酬的村干部 |
/ |
村“两委”正职报酬4808/月;
村其他班子成员报酬4344元/月。 |
|
联审合格,试用期满后聘用单位同意录用后方可领取固定报酬。 |
月/次 |
按月发放 |
霍城县组织部0999-3032078 |
是 |
|
|
| 67 |
霍城县医保局 |
医疗救助 |
1.《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新财社〔2014〕70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5、2021年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医保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基本医疗保障的通知》(新乡振〔2021〕16号);6、《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教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壮〔2022〕 32 号);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2〕11号)。8《关于印发伊型州直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医保发〔2023】8号 |
1(财社〔2013〕217号);2、(新财社〔2014〕70号);3、(国办发〔2021〕42号);4(新政办发〔2022〕40号);5、(新乡振〔2021〕16号);6、(财壮〔2022〕 32 号);7、(新财规〔2022〕11号);8、伊州医保发〔2023】8号。 |
中央、自治区、地(州、市) |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我区将救助对象划分为四类,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1.对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2.对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 |
1.对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过渡期内对脱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实施渐退政策;2.对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南疆五地州不低于80%;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 |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具有伊犁州直县市户籍或参加州直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1.第一类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2.第二类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对象)。
3.第三类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4.第四类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1.直接救助。对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行直接救助。
(1)对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年度不设限额。
(2)对第二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3)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伊犁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023年暂定为2500元1年),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2.依申请救助。对第四类救助对象依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伊犁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023年暂定为6000元年),救助比例为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3.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且超过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2023年度为8000元),救助比例按80%实行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年度救助限额根据伊犁州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额。直接救助和依申请救助的起付标准将根据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
1.“一单式”即时结算;2.异地就医或第三、四类群体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在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由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报县医保局受理结算。 |
按月发放 |
30个工作日内 |
霍城县医保局0999-302209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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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8 |
霍城县民政局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补助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
民办发〔2019〕24号 |
中央 |
已被认定为孤儿且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专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 |
1万元/人/学年 |
参照国家 |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在学年内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结合入学实际,在学年内发放完毕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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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霍城县民政局 |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2021〕74号 |
自治区 |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
1035元/月 |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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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霍城县民政局 |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2021〕74号 |
自治区 |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
690元/月 |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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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霍城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规〔2021〕2号 |
自治区 |
农村低保对象 |
|
全区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507元/月。发放形式分为分档和补差发放,分档发放由各地按照当地资金、保障人数以及家庭收入来确定,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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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霍城县民政局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规〔2021〕2号 |
自治区 |
城市低保对象 |
|
全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为678元/月。发放形式分为分档和补差发放,分档发放由各地按照当地资金、保障人数以及家庭收入来确定,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
|
| 73 |
霍城县民政局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新发改规〔2022〕5号 |
自治区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
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元 |
|
按月测算、按月发放,无需申请 |
按月发放 |
次月发放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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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霍城县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办发〔2022〕42号新党办发〔2011〕31号新民发〔2011〕89号 |
中央、自治区 |
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
80周岁(含80)-89 周岁,50元/人/月;90周岁(含90)-99 周岁,12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含100),200元/人/月。 |
|
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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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霍城县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国办办〔2010〕54号新民发〔2011〕81号新民发〔2022〕40号 |
中央和地方各级 |
社会散居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各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最低养育标准 |
分散供养1150元/人/月;集中供养1610元/人/月 |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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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霍城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邻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4.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5.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6.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7.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8.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国发【2015】52号2.新政发【2016】44号3.新政办发【2019】99号4.民发【2021】70号5.新民发【2021】88号文6.新民规发【2022】3号7.民发【2022】79号8.新民规发【2023】7号 |
县市 |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
110元/月 |
120元/月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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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霍城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22〕82号 |
自治区 |
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
|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3390元);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5424元)。 |
原则上确定的临时救助标准每人次应不高于2500元(具体标准由县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 |
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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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霍城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邻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4.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5.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6.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7.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8.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国发【2015】52号2.新政发【2016】44号3.新政办发【2019】99号4.民发【2021】70号5.新民发【2021】88号文6.新民规发【2022】3号7.民发【2022】79号8.新民规发【2023】7号 |
县市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
|
110元/月 |
120元/月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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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霍城县民政局 |
艾滋病儿童基本生活费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领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 |
民发〔2012〕179号
新民发〔2022〕40号
新民传〔2022〕7号 |
自治区 |
艾滋病儿童 |
|
1150/月/人 |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每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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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霍城县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
民发〔2019〕62号 |
中央 |
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
1150元/人/月 |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民政局0999-78565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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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霍城县残联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残联厅函〔2021〕304号 |
中央 |
当年进行残疾评定并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本人 |
150元/人均 |
|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通过县级残联认真审核,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资助对象。 |
评定的当年发放一次 |
每年12月20前 |
霍城县残联0999-7859581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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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霍城县残联 |
爱心天使助学项目 |
关于印发《“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暨“爱心天使”助学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残字〔2016〕35号 |
自治区级 |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子女 |
|
每名学生一次性资助学费2000元 |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县(市)残联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县(市)残联进行受理 办结后发放。 |
一次性补贴 |
5月底之前 |
霍城县残联0999-7859581 |
是 |
|
|
| 83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3〕36号 |
自治区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3949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0740元/年 |
|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
|
| 84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伤残军人护理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国务院 中央军委第602号 |
中央 |
1-4级残疾退役军人 |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0%。 |
|
|
向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
|
| 85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周岁以上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3〕36号 |
自治区 |
60周岁以上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8280元/年 |
|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
|
| 86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3〕36号 |
自治区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688元×服役年数 |
13140元/年 |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
|
| 87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3〕36号 |
自治区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124410元/年、因公118250元/年、因病112250元/年;二级因战112590元/年,二级因公104700元/年,二级因病98900元/年;三级因战98780元/年,三级因公91130元/年,三级因病83760元/年;四级因战80970元/年,四级因公71740元/年,四级因病64700元/年;五级因战63240元/年五级因公54270元/年五级因病49470元/年;六级因战49400元/年六级因公45890元/年六级因病38040元/年;七级因战36870元/年,七级因公32380元/年;八级因战23280元/年,八级因公20910元/年;九级因战19330元/年,九级因公15240元/年;十级因战13580元/年,十级因公11390元/年; |
|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核有关材料,省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
|
| 88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3〕36号 |
自治区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
7560元/年 |
3810元/年 |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
|
| 89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国务院 中央军委第602号 |
中央 |
1-10级残疾退役军人 |
1-10级残疾退役军人,死亡后增发12个月伤残抚恤金做为丧葬费 |
|
|
向户口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审核后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死亡后,次月审发放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
|
| 90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
新政办发〔2021〕119号 |
自治区 |
依法应征入伍义务兵 |
10000元/年 |
|
|
申请人在入伍地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入伍地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
每年2次 |
8月份、12月份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
|
| 91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医疗费用补助 |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 |
中央 |
优抚对象 |
|
|
|
1.基本医疗报销后在医院实行“一单式”结算;2.基本医疗报销后部分地州到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销。 |
产生费用后 |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
|
| 92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3〕36号 |
自治区 |
|
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22860元/年;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22500元/年 |
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7380元/年;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3360元/年 |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
|
| 93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
新民发〔2016〕95号 |
自治区 |
自主就业士兵 |
|
1.服役满5年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2.服役满6年至11年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3.服役满12年(含12年)以上的内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
|
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后30日内,由本人提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并填写申领表,经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审核后给予发放。 |
一次性 |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
|
| 94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自治区 |
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一级因战124410元/年、因公118250元/年、因病112250元/年;二级因战112590元/年,二级因公104700元/年,二级因病98900元/年;三级因战98780元/年,三级因公91130元/年,三级因病83760元/年;四级因战80970元/年,四级因公71740元/年,四级因病64700元/年;五级因战63240元/年五级因公54270元/年五级因病49470元/年;六级因战49400元/年六级因公45890元/年六级因病38040元/年;七级因战36870元/年,七级因公32380元/年;八级因战23280元/年,八级因公20910元/年;九级因战19330元/年,九级因公15240元/年;十级因战13580元/年,十级因公11390元/年; |
|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
|
| 95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自治区 |
伤残人民警察 |
一级因战124410元/年、因公118250元/年、因病112250元/年;二级因战112590元/年,二级因公104700元/年,二级因病98900元/年;三级因战98780元/年,三级因公91130元/年,三级因病83760元/年;四级因战80970元/年,四级因公71740元/年,四级因病64700元/年;五级因战63240元/年五级因公54270元/年五级因病49470元/年;六级因战49400元/年六级因公45890元/年六级因病38040元/年;七级因战36870元/年,七级因公32380元/年;八级因战23280元/年,八级因公20910元/年;九级因战19330元/年,九级因公15240元/年;十级因战13580元/年,十级因公1139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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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99-7857397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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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霍城县人社局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1、新财社〔2018〕241号
2、新人社发〔2020〕8号 |
自治区 |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四)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七)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八)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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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安置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要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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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
每月 |
每月 |
霍城县人社局0999-778380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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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霍城县人社局 |
自主创业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新财社〔2018〕241号 |
自治区 |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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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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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营业执照、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自主创业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
一次性 |
一次性 |
霍城县人社局0999-778380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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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霍城县人社局 |
就业援助金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新财社〔2018〕241号 |
自治区 |
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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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
|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营业执照、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自主创业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
一次性 |
一次性 |
霍城县人社局0999-778380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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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霍城县人社局 |
就业见习补贴 |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
1、新财社〔2018〕241号
2、新人社发〔2021〕46号 |
自治区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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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见习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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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每季度 |
每季度 |
霍城县人社局0999-7783805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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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霍城县人社局 |
求职创业补贴 |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
1、新财社〔2018〕241号
2、无 |
自治区 |
霍城县范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学年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
(一)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二)身体残疾的毕业生;
(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五)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
(七)疫情防控期间区属高校湖北籍应届毕业生。
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一种情形申报即可,不得重复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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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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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申请:所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毕业学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新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申请材料。
1.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交《低保证》复印件、最新一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本页复印件;
2.身体残疾毕业生。提交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3.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交助学贷款合同,由所在学校负责审核;助学贷款合同可以是一年一签的,也可以是一签到毕业的,合同必须为涵盖毕业当年且签章齐全的原件或复印件。
4.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提交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5.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提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证明材料和残疾人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7.疫情防控期间区属高校湖北籍应届毕业生。疫情防控期间,区属高校湖北籍应届毕业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各地、各学校有条件的可通过对接相关部门信息系统进行人员信息比对,能够在系统中核实的可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公示。各学校对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校园公示。
(三)上报审核。各学校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学校送审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资金拨付。学校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复核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送审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采取直补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或经由学校转账等方式予以拨付。 |
一次性 |
一次性 |
霍城县人社局0999-778380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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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霍城县人社局 |
社会保险补贴 |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
1、新财社〔2018〕241号
2、新人社规〔2020〕1号 |
自治区 |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
1.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
1.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2.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3.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4.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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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如下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除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他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二)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三)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对在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七)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八)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等,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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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根据申请对象不同,具体申领流程遵循以下要求。
(一)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季度或按年度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企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二)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季度或按年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对自主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仅在企业就业人员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
每月/每季度 |
每月/每季度 |
霍城县人社局0999-778380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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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霍城县林草局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财资环〔2022〕171号 |
中央 |
实施上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的退耕户 |
每亩补助100元,分5次下达每年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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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生态林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办0999-3023694 |
是 |
|
|
| 103 |
霍城县林草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
财资环〔2022〕171号;
办规字〔2021〕115号 |
中央 |
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口 |
10000元/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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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
2.脱贫人口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林草工作机构)审核,并向村民委员会反馈审核结果。
4.村民委员会公示拟聘用名单。
5.公示期满,县级林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后,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村民委员会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6.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要求完成林草资源管护任务,由乡镇林草机构负责考勤,并按月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考勤表。
7.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月一次 |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
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办0999-3023694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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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霍城县林草局 |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财资环〔2022〕171号 |
中央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每亩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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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任务,会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下年度可退耕地地类和具体位置,结合农民意愿确定退耕还林区域;
2.年度任务计划任务下达后,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3.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林草部门验收。
4.验收通过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办0999-3023694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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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霍城县林草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自然资发〔2022〕191号 |
中央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退耕户 |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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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县级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退耕户对不合格地块进行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办0999-3023694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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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
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伊州财建【2023】191号 |
中央 |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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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00元/人,分2-3档实施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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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每年一次 |
次年春节前 |
联系人:霍城县应急管理局综合业务科王继云15214881422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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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霍城县总工会 |
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救助 |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 《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总工办发 〔2022〕21号
财建 〔2022〕377号
新工发〔2020〕26号 |
中央、自治区 |
在档困难职工 |
参照政府同类救助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年总和 |
深度困难职工年度帮扶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2倍;相对困难职工年度帮扶额度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收入标准年度总和 |
|
县级工会负责摸排建档→申请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至困难职工 |
1次/年 |
每年12月20日前 |
霍城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0999-3032252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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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霍城县总工会 |
困难职工家庭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 《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总工办发 〔2022〕21号
财建 〔2022〕377号
新工发〔2020〕26号 |
中央、自治区、地州工会、县级工会 |
困难职工 |
实施方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联合人力资源业培训机构对接用工企业,提供精准的就业指导、建议;
执行标准:费用标准不超过当地政府同类项目有政府同类标准的,参照当地市场行业平均标准 |
实施方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联合人力资源业培训机构对接用工企业,提供精准的就业指导、建议;
执行标准:费用标准不超过当地政府同类项目有政府同类标准的,参照当地市场行业平均标准 |
|
县级工会负责摸排困难职工→申请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下拨至人力资源业培训机构 |
1次/年 |
每年12月20日前 |
霍城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0999-3032252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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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霍城县总工会 |
困难职工家庭助学救助 |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 《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总工办发 〔2022〕21号
财建 〔2022〕377号
新工发〔2020〕26号 |
中央、自治区 |
在档困难职工 |
参照政府同类助学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10 个月总和 |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在疆外就读大学,每生每年助学额度不超过困难职工建档地城市低保标准年度总和;在疆内就读大学,每生每年助学额度不超过困难职工建档地城市低保月标准10倍;
相对困难职工救助额度不超过深度困难职工救助标准80% |
|
县级工会负责摸排建档→申请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至困难职工 |
1次/年 |
每年12月20日前 |
霍城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0999-3032252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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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自治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霍城县2024年农房抗震防灾改造实施方案》 |
新建村〔2021〕18号
财社〔2023〕147号 |
中央 |
六类重点对象 |
18500元/户 |
|
|
农户申请,村两委、乡(镇)、县(市、区)、地(州、市)、自治区逐级审核 |
按批次 |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99-3032519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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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霍城县发改委 |
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措施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23〕369号 |
中央 |
霍城县棉花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和地方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生产者 |
补贴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自治区审定的全区籽棉交售量统计信息等因素测算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补贴标准实行一年一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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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种植户交售籽棉至当年度目标价格政策公示企业→获取籽棉收购发票等证明单据→由村委会按照证明单据等信息对当地农户籽棉交售量、补贴标准和应享受补贴金额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县市区发展财政部门审核无误的,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直接兑付补贴至棉农个人 |
1次/年 |
全年 |
联系人:霍城县发改委价格管理科石盛峰18899573268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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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霍城县交通局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部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
新财规〔2023〕4号 |
自治区 |
农村客运车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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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补贴:根据可用资金总额和全区客运车船客座位数、运营里程、总标台公里数等数据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公交车辆标台数按车长折算,车长小于等于7米为0.7标台,大于7米至10米为1标台,大于10米至13米为1.3标台,大于13米至16米为1.7标台,大于16米至18米为2.0标台,大于18米为2.5标台,双层公交为1.9标台。标台公里数根据车辆标台数、运营里程等数据计算)购置补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按照车辆标台数确定补贴标准,纯电动公交车每标台补贴2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车补贴标准减半。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购置补贴,纯电动巡游出租车每车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车补贴标准减半 |
|
城市公交经营者,通过补贴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申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补贴管理系统”按月进行审核并逐级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地州市。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
1次/年 |
每年12月20日前 |
联系人:霍城县交通局安全生产办公室赛依旦·哈力木拉提1550999265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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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霍城县交通局 |
农村客运补贴(费改税部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
新财规〔2023〕4号 |
自治区 |
城市公交车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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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补贴:根据可用资金总额和全区客运车船客座位数、运营里程、总标台公里数等数据分别确定补贴标准。购置补贴:新能源农村客运车购置补贴,按照车辆座位数确定补贴标准,每座位补贴1000元,单车补贴上限2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车补贴标准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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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客运经营者,通过补贴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申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补贴管理系统”按月进行审核并逐级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地州市。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
1次/年 |
每年12月20日前 |
联系人:霍城县交通局安全生产办公室赛依旦·哈力木拉提1550999265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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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2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办计【2023】14号 |
中央 |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冬小麦220元/亩、春小麦115元/亩 |
冬小麦10元/亩、春小麦115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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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批次 |
每年7月30日前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0999-302605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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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
大豆、花生种植补贴 |
关于印发《2023年自治区大豆、花生专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办种植函【2024】19号 |
自治区 |
合法从事大豆、花生种植的实际种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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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300元/亩,花生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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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批次 |
2024年3月1日前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0999-302605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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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
冬小麦商品种子补贴 |
关于印发《自治州粮食作物商品种子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伊州政办发【2023】24号 |
地州 |
合法使用商品种子从事冬小麦的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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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上限25公斤/亩,每公斤补贴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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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批次 |
2024年4月30日前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0999-302605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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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 |
财农〔2023〕17号 |
中央 |
所有合法的从事小麦生产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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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州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统筹资金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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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申请、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系统录入 |
每批次 |
5月30日前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0999-302605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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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2021〕94号 |
中央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同一的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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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流程: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具体分为6个步骤:发布实施规定、组织机具投档、自主选机购机、补贴资金申请、审验公示信息、补贴资金兑付。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具体:2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完成信息公示。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0999-302387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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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2020〕151号 |
中央 |
从事农业生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类机械报废补贴额按报废机型和类别确定,综合考虑我区实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其他农机报废额按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单台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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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农机交售报废回收企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到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兑现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资金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报废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每年年底前兑付。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0999-302387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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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
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新财农〔2021〕78号 |
自治区 |
取得草场承包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人员 |
禁牧补助7.5元/亩;
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禁牧补助6元/亩(其中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
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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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下达方案,人员信息核查公示,发放补助资金 |
每年一次 |
12月20日前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0999-302292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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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
粮改饲补贴 |
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
无 |
地州 |
养殖场(户)、企业、农民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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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吨 |
养殖场(户)、企业、农民合作社申请,乡镇审核上报,县级验收合格发放 |
每年一次 |
12月20日前 |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0999-302292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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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霍城县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 |
中央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600元/人·年 |
6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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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后上报-水利部门复核-实施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之前 |
联系人:霍城县水利局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周国防13565252158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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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霍城县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 |
《关于深入落实雨露计划有关政策的通知》 |
新扶贫〔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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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 |
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子女 |
中高职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左右 |
中高职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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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提出申请-村(社区)核实、公示-镇(街道)审核、公示-县乡村振兴局、教育局、人社局审批通过后打卡到户。 |
每年1次 |
12月20日之前 |
霍城县乡村振兴局0999-302235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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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霍城县财政局 |
边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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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边民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
新财预〔2014〕134号 |
中央 |
霍城县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中,放牧时间达6个月且年满16周岁的边境居民 |
每人每年4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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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向所在村委会提出补助申请,村委会审核通过并将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于10日内完成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地(州、市)财政局,地(州、市)财政局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拨补助资金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7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发放 |
霍城县财政局0999-785685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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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民政局 |
低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5】74号文)精神,城市平均部署标准770元/月,每月增长58元、农村平均补助标准618元/月,每月增长50元(7416元/年) |
新民发【2025】74号文 |
自治区、地州、县 |
户籍在伊宁县辖区范围内及常住人口的城市低保保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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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元/人/月 |
A类770元/人/月 B类578元/人/月 C类485元/人/月 D类393元/人/月 E类300元/人/月 |
1.个人申请、2.协助乡镇收集资料、主动发现(村社)、3.审核、审批(乡镇)、4.民政局抽查、5.财政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之前 |
x县民政局
0999-402600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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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教育局 |
农村学前幼儿伙食费 |
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7〕19号) |
新财教〔2017〕19号 |
自治区 |
学前幼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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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元/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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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经费用于幼儿伙食支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之前 |
霍城县教育局 0999-302692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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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
教育局 |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相关补助标准的通知》(财办教〔2025〕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0号) |
新财规〔2020〕10号 |
自治区 |
在校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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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南疆四地州100%)确定。资助标准为小学年生均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南疆四地州100%)确定。资助标准为初中年生均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南疆四地州100%)确定。资助标准为特教学校年生均17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贫困面3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10%)确定。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贫困面3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10%)确定。资助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并填写,然后相关的附件交给学校,最后发放补助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之前 |
霍城县教育局 0999-302692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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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教育局 |
普通高中资助—国家助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新财教〔2025〕3号) |
新财规〔2021〕13号 |
自治区 |
在校生 |
|
占全校在学生的30%,针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并填写,然后相关的附件交给学校,最后发放补助金。 |
每学期一次 |
学期末之前 |
霍城县教育局 0999-302692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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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教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国家助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新财教〔2025〕3号) |
新财规〔2021〕13号 |
自治区 |
在校生 |
|
占全校在学生的30%,针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并填写,然后相关的附件交给学校,最后发放补助金。 |
每学期一次 |
学期末之前 |
霍城县教育局 0999-302692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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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教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国家奖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 |
财教〔2019〕25号 |
自治区 |
在校生 |
|
6000元/学年 |
|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并填写,然后相关的附件交给学校,最后发放补助金。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霍城县教育局 0999-302692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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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教育局 |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 |
新财规〔2021〕13号 |
自治区 |
高校毕业生 |
|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未超过按实际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
|
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就业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1)和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缴
纳学费的发票原件等材料。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霍城县教育局 0999-3026921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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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政法委 |
边民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民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24〕47号) |
新财预〔2024〕47号 |
自治区、地州、县 |
1、户籍在边境10公里内村队、社区、连队;
2、年满16周岁,在村队、社区、连队有固定住房并连续住满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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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人/月 |
500元/人/月 |
1.个人申请;2.村队、社区、连队核查;3.乡镇、团场审核、县审批;4.财政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之前 |
霍城县边控中心0999-6560759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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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政法委 |
护边员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护边员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新边办字〔2018〕7号) |
新边办字〔2018〕7号 |
自治区、地州、县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立志坚定;2、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3、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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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人/月 |
2000元/人/月 |
1.个人申请;2.乡镇审查;3.派出所审核;4、护边员大队审批;5.财政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之前 |
霍城县边控中心0999-6560759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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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国家统计局霍城调查队 |
城乡居民收支调查记账补贴项目 |
1、新政办发【202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全力做好国家调查工作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把国家调查队承担服务地方的调查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新调办字【2023】9号《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强化保障工作:要加快推进落实将各项国家调查所需经费列入统计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及时拨付到位。 |
新政办发【2023】15号新调办字【2023】9号 |
自治区 |
1、110名调查户;2、11名辅调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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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名调查户每月发放200元/人,全年共计264000元。2、11名辅调员每月发放550元补助,全年共计7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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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调队审批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 |
国家统计局霍城调查队
18699952992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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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县妇联 |
霍城县妇联“爱心一元捐”项目 |
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爱心一元捐”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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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州、县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中的妇女儿童或低收入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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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助学行动:小学生:1000元/人;初中生(中职生):2000元/人;高中生(职高生):3000元/人;大学生(高职专科、普通本科):6000元/人。
2。临时救助行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中的妇女儿童或低收入家庭,提供一次性资助金。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或4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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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联收到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拨付“爱心一元捐”募集资金后根据各乡镇(中心)、各单位募集金额分配救助名额,乡镇(中心)妇联收到名额分配后摸排上报拟救助人员。 1.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医疗证明等辅助材料。 2.村(社区) 研判,公式,统一上报县镇(中心)妇联。 3.乡镇(中心)妇联统一复核家庭情况,研判上报县妇联。 4. 县妇联上交党组会议进行讨论、审核、审批。 5.县妇联支付资金。 |
根据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拨付“爱心一元捐”募集资金的时间来定。 |
县妇联“爱心一元捐”募集资金到账后年内支付完毕。 |
县妇联0999-302271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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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组织部 |
农村“三老”人员补贴 |
新党组通字〔2026〕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管理使用的通知 |
新党组通字〔2026〕30号 |
自治区 |
农村“三老”人员一般应当为农村户籍,在新疆农村一线工作生活至少10年以上。老干部为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者村委会主任6年以上,或者累计担任以上职务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已正常离任的人员。户籍不在农村且非国家公职人员,符合认定老干部任职时间和年龄条件的,可以纳入老干部补贴范围。老党员为上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党员。老模范为获得地(州、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及以上部门表彰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老军人为没有纳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不得擅自改变农村“三老”人员认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全部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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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治区级老干部每人每月1105元,州级老干部每人每月1025元(其中:任村党支部书记6-9年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②自治区级老党员每人每月1085元,州级老党员每人每月1025元;③老模范:自治区级每人每月1135元,州级每人每月10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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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老”人员申报工作每年11月集中进行一次。符合农村“三老”人员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组织初审,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填报自治区农村“四老”人员审批表,经乡镇党委委员会议研究后,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征求纪检监察、统战、社会工作、政法、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人社、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对农村“四老”人员建议人选进行联审,发现有《自治区农村“四老”人员管理负面清单》情形的,取消其建议人选资格。县委组织部、将通过农村“四老”人员资格联审人员名单反馈乡镇党委,在其所在乡镇、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县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报州党委组织部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之前 |
霍城县委组织部0999-3031559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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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县委统战部 |
“健康饮茶·送茶入户”新疆低氟边销茶发放项目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财振【2026】4号 |
自治区 |
农村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返贫致贫户、农牧区低收入家庭、社区低保户、特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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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1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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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社区)摸底、研判。 2.乡镇(中心)统一复核家庭情况,研判上报县委统战部。 |
补贴周期:每年1次,全县600户。 |
每年9月前,统一采购茶叶,统一发放。 |
县委统战部0999-303190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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