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