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临时救助办法》第四章
第十五条 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委托申请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及时走访核实后先行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做好系统录入工作;救助金额在2000元(不含)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于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据申请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救助线索,在向县市民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均可直接受理,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救助线索进行主动核查,帮助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或县市民政部门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以及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引导、护送到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或县市民政部门;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过120急救热线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申请家庭或个人一年内确实发生连续困难的,可以同一事由再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但需县市民政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
第十八条 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员会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应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并根据不同困难类别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救助对象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3.刚性支出(因病、因学)等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书、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法律文书;
5.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
1.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困难的;
2.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政部门认定不予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