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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告知书
索引号: 97d056000/2025-00052 公开目录: 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5-08-0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霍城县医保局 文    号:
是否有效: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政策规定,现就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保待遇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禁止行为界定

自参保人死亡之日起,其持有的医疗保障凭证(含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应即刻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冒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开展就医购药、报销结算等医疗保障相关活动。

法律责任与后果

任何冒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进行就医购药、报销结算等行为,均属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医保部门将依法依规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违规处理。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改正并退回损失;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另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定点医药机构违规处理。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违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情节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相关主体责任

(一)参保人责任。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死亡人员家属及参保单位责任。参保人去世后,其亲属或参保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死亡信息,主动申请注销其医疗保障凭证。如死亡人员参加的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仍有余额,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持参保人死亡证明和社会保障卡,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个人账户清退业务。

(三)定点医药机构责任。定点医药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一旦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等异常行为,应立即终止服务,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违规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会导致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破坏医保制度公平原则,扰乱医疗保障秩序,损害广大参保群众的共同利益。我们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若发现有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及其他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向霍城县医疗保障局举报。我们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并对查实的举报线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参保人离世后,医保卡里的钱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如果离世参保人的卡里还有余额,直系亲属可前往医保窗口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清退”业务,把钱取出来不管是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参保人离世后,千万别再拿这张卡去看病买药!无论是刷个人账户里的钱,还是走医保统筹报销,都不可以都属于违法!

重点提醒!家属或亲友可千万别想着“反正卡闲着也是闲着,拿来用用”——拿着离世参保人的医保卡去看病买药属于“冒名使用”!

另外,药店、医院的工作人员也请注意,如遇群众持离世参保人医保卡看病买药,应拒绝提供服务并做好政策解释。

举报电话

0999-7856963

0999-7856962

让我们携手共进,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

霍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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