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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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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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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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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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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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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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清水河镇***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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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霍城)市监(处)字〔2025〕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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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霍城县清水河镇***菜店销售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6月30日,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编号为:No:442500346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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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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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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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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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清水河镇***蔬菜摊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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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霍城)市监(处)字〔2025〕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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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霍城县清水河镇***蔬菜摊销售的黄萝卜(胡萝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6月30日,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编号为:No:4425003452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黄萝卜(胡萝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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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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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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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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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分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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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霍城)市监(处)字〔2025〕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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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霍城县*****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分公司销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6月30日,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编号为:No:442500346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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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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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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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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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蔬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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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霍城)市监(处)字〔2025〕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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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霍城县***蔬菜店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6月27日,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编号为:No:442500344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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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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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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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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