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事用火、野外用火,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霍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霍城县森林草原禁火令。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14日。公开征集意见期间,如对本公告有意见或建议,可按下述联系方式反馈,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支持。
联系电话:0999-3032539
电子邮箱:hxcajj@126.com
通信地址:霍城县朝阳南路125号应急管理局209室
附:《霍城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霍城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严从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发布《霍城县森林草原禁火令》(下称“禁火令”)。
一、禁火期
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霍城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林地、牧区草场、农田林网、防护林带、苗圃基地、乡村荒地、山林沟谷、公园景区等火灾高危区域。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除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秸秆、枝叶杂草、农作物废弃物、生活垃圾等生产性用火。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露天烤火、坟头烧香烧纸、点烛祭祀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明火设备。
(四)销售、购买、放飞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五)其他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相关规定
(一)进入禁火区的车辆、人员均负有防火义务,须自觉接受防火检查与管理。
(二)在禁火区开展野营、爬山、旅游、施工勘察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防火规定,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拆除防火警示标识、消防设施与防火隔离带。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的,监护人须履行全程监管责任;禁火区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主体管控职责。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方式
发现违规用火、火灾隐患及火情,请立即拨打举报报警电话:
森林消防报警电话:12119
霍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999-3032539
新疆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霍城分局:0999-7783137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0999-3032539
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0999-3023694
七、附则
1.本禁火令由霍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本禁火令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