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霍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霍城县新驰加油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霍城县新驰加油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安排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李某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霍城县新驰加油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郭某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霍城县新驰加油站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霍城县新驰加油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与霍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反映情况。
联系人:孔朝岭 1869999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