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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农业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试行)霍城县农业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试行)霍城县农业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试行)
索引号: 978178000/2025-00054 公开目录: 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5-06-30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是否有效: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备注

(需同时满足)

1

转基因生物安全

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初次违法,且仅有1个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且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能够认识到危害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2

农药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能够认识到危害性。

《农药管理条例》⠼/span>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3

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能够认识到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4

奶业

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能够认识到危害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十条: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备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备注:本清单未列明的违法事项,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从轻处罚规定。


霍城县农业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备注

(需同时满足)

1

动物防疫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期限内已改正,具有减轻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2

动物防疫

用于科研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用于科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期限内已改正,具有减轻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

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期限内已改正,具有减轻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4

种子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限期内改正,具有减轻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5

动物诊疗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及时改正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经核实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6

畜牧

未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具有减轻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备注:本清单未列明的违法事项,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减轻处罚规定。


霍城县农业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免予行政强制

措施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

措施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备注

1

农药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违法行为轻微,且通过责令改正能及时补救,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2

饲料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四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备注:本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不予行政强制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不予行政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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