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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3月道路交通领域反面典型案例
索引号: 010345117/2026-00147 公开目录: 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6-03-3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融霍城县公安局 文    号:
是否有效:
 

3月以来,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共查处各类违法行为6906起。其中,查获涉嫌酒醉驾44起、无证驾驶29起、驾乘人员未系安全带1470起、闯禁行136起、强超强会189起、未礼让行人239起、疲劳驾驶97起,非机动车违法4413起,其他违法行为289起。

案例启示:广大驾驶人员及交通参与者要切实增强交通安全法治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决杜绝酒驾、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从严约束驾驶行为,保障道路通行秩序与群众出行安全。

1.玛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违法事实:2026年2月19日,霍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发现当事人玛某正驾驶三轮摩托车,从霍城县双渠承载3名乘客至霍城县三台中心路,并约定收取每名乘客车费5元,共计15元。经调查核实,玛某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载客获利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玛某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三轮车非法营运屡禁不止,以超低成本冲击正规客运,逃避监管与出租车恶性竞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此类车辆未经安全检测,制动差、转向失灵风险高,驾驶员无资质,一旦出事,乘客无保险保障且投诉无门。应选乘正规出租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西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违法事实:2026年1月22日,霍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发现当事人西某驾驶小型轿车,从伊宁市承载4名乘客至霍城县,并约定收取每名乘客车费20元,共计80元。经调查核实,西某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载客获利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西某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提高安全意识,抵制“黑车”出行。“非法营运”车辆缺乏有效安全监管,车辆保险不齐或保额不足,抗风险能力极差。乘坐“黑车”人身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一旦发生纠纷或事故,维权困难。应选择合法车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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