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霍城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水罚决字〔2024〕第3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周永洪身份证:xxxxxxxxxxxx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xxxxxxxxxxxxxxx
本单位于2024年1月22日,对周永洪未经批准擅自采砂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4年1月20日,群众举报霍城县果子沟农业社区五队有人非法采砂,经核查:当事人周永洪在非法采砂(挖掘机一台、自卸车三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图片,证明当事人从事未经批准擅自采砂案。证明当事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票据到中国银行霍城县支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城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州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城县水利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