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霍城县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7号)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霍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霍党办发〔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霍城县水利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霍城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地下水、地表水)。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县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四)负责落实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域内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对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指导全县重要河流、水库、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具有控制性和跨乡镇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权限内以水利管理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为项目建设法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县域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县城内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乡镇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与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水利科研技术成果的推广;负责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霍城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霍城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财务审计、宣传教育培训、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党建、纪检监察、工会、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二)水利规划建设及水土保持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河道治理、病险水库、病险水闸、农村安全饮水等工程建设管理和验收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第五条霍城县水利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霍城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霍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霍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负责人: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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