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霍城县微博 |
 网站首页   走进霍城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
关于对新疆文铭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索引号: d14ab9000/2026-00035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 2026-10-08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是否有效:
 

2026年5月16日,新疆文铭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机械致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6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复的《伊犁新疆文铭人造草坪有限公司“5·16”一般机械致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新疆文铭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宋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费某某、公司厂长仲某对事故负有责任。

新疆文铭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95-B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文铭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94-A的规定,决定给予宋某某人民币144800元(大写:壹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费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C、《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费某某吊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并处人民币75568.9元(大写:柒万伍仟伍佰陆拾捌元玖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仲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C、《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仲某人民币19228元(大写:壹万玖仟贰佰贰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与霍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反映情况。

联系人:孔朝岭18699996166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案卷号

案由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金额

决定机关

1

(霍)应急案〔2026〕12号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新疆文铭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2026年9月30日

 

罚款

500000元(伍拾万元整)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2

(霍)应急案〔2026〕13号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宋某某

2026年9月30日

 

罚款

144800元(壹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3

(霍)应急案〔2026〕14号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费某某

2026年9月30日

 

吊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罚款

75568.9元(柒万伍仟伍佰陆拾捌元玖角)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4

(霍)应急案〔2026〕15号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仲某

2026年9月30日

 

罚款

19228元(壹万玖仟贰佰贰拾捌元整)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
       
开办:新疆霍城县人民政府  主办:新疆霍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新疆霍城县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霍城县新政府楼A楼2楼  邮编:835200 联系电话:0999-3022363   邮箱:whwdezm88@163.com
网站标识码:6540230001  新ICP备19001574号-1  新公网安备 65402302000102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