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6日,我局接到霍城县公安局移送的郭某非法存储危险物质(柴油)一案,郭某在某项目配送运输柴油过程中,私自在住所储存柴油2.9吨,储存柴油的设施为地上油罐,地上油罐在一简易铁质彩钢房内,储存设施和储存场所为非专用仓库、非专用场地,储存作业场所未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调温、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储存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164-A“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定,决定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与霍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反映情况。
联系人:孔朝岭 1869999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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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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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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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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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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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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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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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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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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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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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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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应急案〔202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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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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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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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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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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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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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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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