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9日,霍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霍城县李文军水泥制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霍城县李文军水泥制品厂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
霍城县李文军水泥制品厂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26条 A 档的规定,决定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与霍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反映情况。
联系人:孔朝岭 1869999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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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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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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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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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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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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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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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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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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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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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应急案〔202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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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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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李文军水泥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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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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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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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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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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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