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05日,霍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霍城县清水河镇高俊霞塑料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成品车间配电箱周围堆放滴灌带聚乙烯颗粒。
霍城县清水河镇高俊霞塑料加工厂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46-A的有关规定:“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霍城县清水河镇高俊霞塑料加工厂给予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与霍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反映情况。
联系人:孔朝岭 1869999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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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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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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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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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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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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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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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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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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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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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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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应急案〔202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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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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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清水河镇高俊霞塑料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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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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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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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柒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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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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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