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5日,霍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霍城县火花之约烟花爆竹销售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人体静电释放仪未固定安装,未有效使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霍城县花火之约烟花爆竹销售部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霍城县火花之约烟花爆竹销售部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46-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与霍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反映情况。
联系人:孔朝岭 1869999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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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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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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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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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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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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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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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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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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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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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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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应急案〔202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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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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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花火之约烟花爆竹销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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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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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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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柒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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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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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