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8日,霍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霍城县中俊能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霍城县中俊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2025年11月4日新上岗的从业人员麦丽克阿依·阿不都音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
霍城县中俊能源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16-A:“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霍城县中俊能源有限公司限期内积极完成了整改,及时消除了违法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与霍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反映情况。
联系人:孔朝岭 1869999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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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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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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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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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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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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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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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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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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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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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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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应急案〔202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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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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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中俊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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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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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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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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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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