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9日,霍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霍城县民森木材加工厂监督检查时发现原木堆放区、木块堆放区、废料堆放区无消防设施、未设置环形消防通道。
以上1项问题证明霍城县民森木材加工厂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0.5.5的规定,拟对霍城县民森木材加工厂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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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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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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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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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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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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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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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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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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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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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应急案〔202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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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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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民森木材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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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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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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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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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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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任何个人和组织对以上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与霍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反映情况。联系人:孔朝岭,18699996166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