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森林草原禁火管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与森林草原资源安全,霍城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本禁火令。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1.防控火灾风险的现实需要:霍城县森林草原面积广、防火战线长,春秋季干旱多风、农事用火与野外活动频繁,火灾隐患突出,极易引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
2.压实防控责任的制度需要:通过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段、区域、事项与责任,强化源头管控,压紧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
3.依法从严治理的法治需要:为执法监管提供刚性依据,从严查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形成震慑,守住不发生重特大火灾底线。
4.落实上级部署的工作需要:贯彻国家、自治区、伊犁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部署,补齐我县防火制度短板,提升综合防控能力。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1.启动起草: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林草局、天西林管局霍城分局等部门,结合霍城县火险规律、林区牧区分布与历年防火实际,形成初稿。
2.调研征求:书面征求各乡镇(中心)、县直相关单位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吸纳合理化建议。
3.修改完善:对照上位法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优化禁火时段、区域、禁止行为、责任追究等条款,形成征求意见稿。
4.审核报批:履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程序,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禁火期
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霍城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林地、牧区草场、农田林网、防护林带、苗圃基地、乡村荒地、山林沟谷、公园景区、湿地和生态治理项目区等火灾高危区域。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除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焚烧秸秆、枝叶杂草、农作物废弃物、生活垃圾等生产性用火。
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露天烤火、坟头烧香烧纸、点烛祭祀等非生产性用火。
3.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明火设备。
4.销售、购买、放飞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5.其他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六)施行日期
本禁火令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令。进一步政策咨询请致电:0999-302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