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燃气安全隐患举报渠道,严厉打击黑气经营、违规用气等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霍城县燃气安全隐患举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事项范围
(一)黑气瓶及非法经营运输类
1.三轮车、私家车、面包车等流动私自灌装、兜售液化黑气(牵头单位:公安局);
2.居民楼、民房、隐蔽库房等场所私设黑气囤货窝点,大量存放报废、过期钢瓶(牵头单位:公安局);
3.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擅自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牵头单位:市场监督局);
4.售卖国家明令淘汰、报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无CCC认证或报废商用灶具、淘汰灶具、不合格橡胶软管等产品,以及翻新黑气瓶(牵头单位:市场监督局);
5.无资质普通货车违规运输瓶装液化气(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6.燃气企业向高层建筑、地下或半地下空间违规配送瓶装液化气(牵头单位:住建局);
7.燃气企业违规送气,出现“瓶管同用”、多种燃料混用等场景(牵头单位:住建局)。
(二)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及换气站隐患类
8.供应站点室内气瓶存放总量超100kg且混存、违规堆放(牵头单位:消防救援大队);
9.门店售卖劣质软管、非标调压阀、不合格灶具(牵头单位:市场监督局);
10.送气人员无证上岗、未着统一标识配送气瓶、未落实随瓶安检(牵头单位:住建局)。
(三)市政管网及庭院燃气设施隐患类
11.建筑物、杂物占压埋地燃气管道,野蛮施工挖损燃气管道(牵头单位:住建局);
12.户外调压箱破损漏气、缺失警示标志,燃气管道违规穿地下室、密闭管沟(牵头单位:住建局);
13.损毁涂改燃气设施警示标牌,管线周边施工无防护、无警示(牵头单位:住建局)。
(四)餐饮商铺后厨用气隐患类
14.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底层商铺违规存放或使用液化气钢瓶(商务局、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气瓶存放总量超过100kg未设置专用气瓶间(牵头单位:消防救援大队);
16.燃气软管超长、私接三通、穿墙穿窗(牵头单位:消防救援大队);
17.后厨未装报警器、切断阀或设备安装后停用、断电(牵头单位:消防救援大队);
18.使用无CCC认证、报废商用灶具(牵头单位:商务局);
19.厨房同时混用两种及以上火源(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建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违规使用50kg气液双相瓶、家用中压阀(牵头单位:商务局);
21.钢瓶倒置使用、火烤(敷热水)、私自倒残液(牵头单位:消防救援大队);
22.就餐区直接堆放、使用气瓶(牵头单位:消防救援大队);
23.燃气管道充当承重支架、地线(牵头单位:消防救援大队);
24.餐饮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商务局);
25.未对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商务局)。
(五)居民家庭用气隐患类
26.燃气管道铺设在卧室、卫生间等场所(牵头单位:住建局);
2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灶具、不合格橡胶软管(牵头单位:住建局);
28.燃气公司无故拒不入户安检(牵头单位:住建局);
29.户内管线破损漏气无人维修(牵头单位:住建局);
30.私自拆改燃气管道、燃气表(牵头单位:住建局)。
(六)燃气企业经营服务隐患
31.未提前48小时公示擅自停气(牵头单位:住建局);
32.排查重大隐患未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牵头单位:住建局);
33.供气无加臭或加臭不达标(牵头单位:住建局);
3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牵头单位:住建局)。
二、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
1.霍城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999-12345】
2.行业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999-3032955】
县应急管理局 【0999-3032539】
县消防救援大队 【0999-785011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9-3022391】
县交通运输局 【0999-3022246】
县公安局 【0999-3038100】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0999-3022682】
(二)举报邮箱
1.县燃气专班办公室举报邮箱:【531268218@qq.com】
2.自治州燃气专班办公室举报邮箱:【279600571@qq.com】
(三)受理时间
工作日10:00-13:00,16:00-19:30(法定节假日休息)
三、线索处置
(一)线索分办。跨部门线索由燃气专班办公室统一归集,3个工作日分派至对应牵头部门核查处置。燃气专班办公室负责向同级成员单位移交举报线索。
(二)办理时限。一般隐患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疑难复杂问题可延长至30日;实名举报应逐项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保密管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四、举报须知
(一)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举报信息。
(二)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虚假举报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