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湿资源
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毁湿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切实筑牢霍城县生态安全屏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凡在霍城县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破坏林草湿资源的违法行为:
(一)毁林行为:在林地内非法采石、挖砂、采矿、取土;未批先占、超范围占用林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等破坏林地的行为;未经批准非法采伐、滥伐或盗伐林木;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地植被。
(二)毁草行为:非法开垦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超载放牧、违法采挖草原植被;在草原内非法建设、倾倒废弃物;未经批准的机动车在草原上行驶、未批先占、超范围占用草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草地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三)毁湿行为:非法围垦、占用湿地;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破坏湿地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在湿地内从事破坏性开发建设等行为。
(四)其他破坏行为: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违规野外用火等破坏林草湿资源的行为;违反森林、草原、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其他行为。
二、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整改恢复生态,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开垦草原、违法采挖草原植被的行为责令停止,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建设、倾倒废弃物、未批先占、超范围占用草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草地等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限期恢复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3年平均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的机动车在草原上行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并处草原被破坏前3年平均值3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围垦、占用湿地的,责令限期修复湿地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按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商品林地10亩以上,或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湿地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生态修复责任。
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违法行为人须按生态修复方案限期完成植被补植、湿地修复等工作;逾期未完成或修复不合格的,依法委托第三方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三、强化执法监管
(一)自查整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须自行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恢复生态,并向县林业和草原局报备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协同执法。
县林业和草原局将联合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构建部门联动协同的执法体系,聚焦违法占用林草湿资源、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滥伐及盗伐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排查整治,针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三)社会监督。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的违法行为。对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霍城县林草局办公室:0999-3032234
综合执法科:0999-3030891
森林资源监管:15299026002
草原资源监管:13139939180
湿地资源监管:18963875385
(二)电子邮箱:1870130457@qq.com
(三)来信来访:霍城县兰干镇朝阳南路125号林业和草原局四楼办公室,邮编:835200。
五、附则
1.本通告由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