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水生态安全底线重拳打击水事违法乱象霍城县2025年典型水事违法案例以案释法
2026年4月18日19:39新疆
为严守水资源保护与河道生态安全底线,严厉惩治非法采砂、非法取水等水事违法行为,霍城县水利局强化执法巡查、提升办案质效,以法治手段筑牢县域水生态安全屏障,维护河道行洪安全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现将2025年典型水事违法案例以案释法如下:
一、非法采砂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情回顾:2025年1月16日,霍城县水利局接群众举报,水定镇某村河道旁存在擅自采砂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水定镇居民董某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砂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该局依法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采砂、取土、采石、淘金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作业、限期恢复河道原状,没收违法所得41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二
案情回顾:2025年4月24日,霍城县水利局接群众举报,萨尔布拉克镇切特萨尔布拉克河乔勒潘村段存在擅自采砂行为。经现场核查,萨尔布拉克镇乔勒潘村居民马某未取得采砂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采砂、取土、采石、淘金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作业、限期恢复河道原状,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三
案情回顾:2025年4月7日,霍城县水利局接群众举报,萨尔布拉克河白杨沟段存在擅自采砂行为。经现场核查,萨尔布拉克镇开力木库勒村村民曼某未取得采砂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采砂、取土、采石、淘金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作业、限期恢复河道原状,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四
案情回顾:2025年7月31日,霍城县水利局接群众举报,大西沟河牧场村段存在擅自采砂行为。经现场核查,清水河镇居民王某未取得采砂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采砂、取土、采石、淘金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作业、限期恢复河道原状,没收违法所得5800元,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五
案情回顾:2025年6月13日、16日,霍城县水利局接群众举报,三道河双沟二村段(三道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二标)存在擅自采砂行为。经现场核查,当事人颜某未取得采砂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采砂、取土、采石、淘金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作业、限期恢复河道原状,没收违法所得5800元,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六
案情回顾:2025年10月17日,霍城县水利局接群众举报,萨尔布拉克河别西铁列克村段存在擅自采砂行为。经现场核查,本县居民李某未取得采砂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采砂、取土、采石、淘金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作业、限期恢复河道原状,没收违法所得28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

非法采砂类典型意义
河道砂石属国家所有,擅自采砂会破坏河势稳定、损毁河道堤岸、威胁防洪安全与水生态平衡。上述案件依法查处,彰显水利部门打击非法采砂的坚定决心,有效震慑违法侥幸心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以执法刚性守护河道生态与行洪安全,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二、非法取水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情回顾:2025年2月18日,霍城县水利局接群众举报,萨尔布拉克镇巴依地响村存在擅自凿井取水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当事人马某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擅自实施凿井取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处理结果: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取水行为,拆除违法取水设施,并处罚款5000元。

非法取水类典型意义
地下水是重要战略水资源,擅自凿井取水违反取水许可制度,扰乱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易引发地下水位下降、生态失衡等问题。本案查处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群众依法取水意识,引导社会公众依规办理取水审批,守护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筑牢县域水资源安全防线。
三、案件警示与普法提醒
采砂必许可:河道砂石属国家矿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不得采砂,禁采区、禁采期严禁采砂作业,违者必罚、情节严重追刑责。
取水必审批:除家庭生活、零星散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外,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取水必须办理取水许可,依法缴纳水资源税,严禁擅自取水、超量取水。
生态必守护:非法采砂、非法取水直接危害河道安全、水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守法,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及时向水利部门举报。
霍城县将持续保持水事执法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打击非法采砂、非法取水等违法行为,以法治力量守护霍城河畅水清、生态安全。(来源:霍城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