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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标准 |
1 |
食品行业监督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依据《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为依托,建设本辖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2.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3.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
5.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6.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
2 |
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抽查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
3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抽查 |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
4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5 |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对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棉花实施监督检查 |
6 |
广告业企业监督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7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获证企业资质情况检查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
出厂检验情况的检查 |
8 |
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抽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产品专利真实性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施专项抽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9 |
即时配送平台企业抽查任务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
主体责任的检查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格式合同文本备案的检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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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计量行业及计量器具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的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 |
11 |
涉企经营单位收费实施监督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12 |
经营主体公示信息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限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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