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检查名称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备注
1
取水许可
1.检查用水企业水资源利用情况、取水合法性及用水计划控制情况。2.对从事或影响水文活动的单位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2
水土保持
1.检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2.项目完工后的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情况。3.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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