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城县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霍城经济开发区、霍城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果子沟—赛里木湖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霍城县森林草原禁火令》已经霍城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霍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1日
霍城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严从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发布《霍城县森林草原禁火令》(下称“禁火令”)。
一、禁火期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霍城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林地、牧区草场、农田林网、防护林带、苗圃基地、乡村荒地、山林沟谷、公园景区、湿地和生态治理项目区等火灾高危区域以及林缘、草原边缘、农田林网外缘向外延伸1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除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秸秆、枝叶杂草、农作物废弃物、生活垃圾等生产性用火。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露天烤火、坟头烧香烧纸、点烛祭祀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违规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明火设备。
(四)销售、购买、放飞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五)其他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野外用火及妨害防火安全的行为。
四、相关规定
(一)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人员均负有防火义务,须自觉接受防火检查与管理。
(二)在禁火区域开展野营、爬山、旅游、施工勘察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防火规定,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拆除防火警示标识、消防设施与防火隔离带。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的,监护人须履行全程监管责任;禁火区域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主体管控职责。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方式
发现违规用火、火灾隐患及火情,请立即拨打举报报警电话:
森林消防报警电话:12119
霍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999-3032539
新疆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霍城分局:0999-7783137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0999-3032539
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0999-3023694
七、附则
1.本禁火令由霍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本禁火令自2026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令。
霍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