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月典型案例通报
法治宣传案例
霍城县某某公司某某粮站未按规定对小麦水分进行增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4日,霍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霍城县某某公司某某粮站未按规定对小麦水分进行增价案件移送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调查与处理】
2022年7月4日,霍城县某公司在会议纪要中确定夏粮收购政策,水分以12.5%为基数,12.0%(含)-12.5%不增不减、11.0%(含)-12.0%每公斤增0.01元,11.0%以下每公斤增0.02元;杂质以2.5为基数,每超0.1扣量0.1。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霍城县某某公司某某粮站在执行该政策时未按规定对小麦水分进行增价,有3户4人未按规定对小麦水分增价,分别如下:
1、化验单水分为10.1%,小麦净重数为1840公斤,结算金额为4600元。按照2022年霍城县某某公司夏粮收购政策水分11.0%以下每公斤增0.02元,结算时未增价,未增价价值36.8元,霍城县某某粮站于2023年5月20日将因水分为10.1%未增价的36.8元补发给当事人;
2、化验单水分为11.4%,小麦净重数为5580公斤,结算金额为14452.2元。按照2022年霍城县某某公司夏粮收购政策11.0%(含)-12.0%每公斤增0.01元,结算时未增价,未增价价值55.8元,霍城县某某粮站于2023年5月20日将因水分为11.4%未增价的55.8元补发给当事人;
3、化验单水分为11.5%,小麦净重数为2860公斤,结算金额为7407.4元。按照2022年霍城县某某公司夏粮收购政策11.0%(含)-12.0%每公斤增0.01元,结算时未增价,未增价价值28.6元,霍城县某某粮站于2023年5月20日将因水分为11.5%未增价的28.6元补发给当事人;
4、化验单水分为11.2%,小麦净重数为12120公斤,结算金额为31027.2元。按照2022年霍城县某某公司夏粮收购政策11.0%(含)-12.0%每公斤增0.01元,结算时未增价,未增价价值121.2元,霍城县某某粮站于2023年5月20日将因水分为11.2%未增价的121.2元补发给当事人。
【法律分析】
霍城县某某公司某某粮站未按规定对小麦水分进行增价行为,属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某粮站已将增价款242.4元补发给了当事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罚款,计969.6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粮食是最重要最基础的民生商品。俗话说,粮价是百价之基,对稳物价至关重要。粮食补贴政策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通过给予农民经济支持,政府希望能够鼓励更多的农民积极投入粮食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粮食产量。同时,粮食补贴政策也能够有效地缓解农民的经济压力,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农业是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发展好农业对于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可以确保农民的收益,同时也能够避免浪费和不合理消耗。
该案执法程序合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程说理式执法,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办理、处罚决定和处罚执行全过程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告知粮站落实粮食惠民补贴的重要意义,督促其履行好作为粮食收购单位的法定职责,共建良好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