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牛羊肉店涉嫌经营无经检验检疫证明的羊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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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霍城)市监(处)字〔202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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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霍城县**牛羊肉店负责人的全程陪同下进行食品安全日常检查,检查时发现,该肉店销售货架上挂的一只羊后腿肉(共7.5kg)没有检验检疫环及票据,该店负责人现场未能未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进货票证及供货方的相关资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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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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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销售货架上挂的无检验检疫证明的一只后腿羊肉计7.5公斤(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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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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