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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 998ba8000/2025-00002 公开目录: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日期: 2025-02-2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 文    号: 伊州环霍县环罚[2025]2号
是否有效:
 


案件名称

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伊州环霍县环罚[2025]2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违法单位(自然人)

霍城县润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230999725038

法定代表人

潘国珍

违法事实

霍城县润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17日对车牌为新F08P23的轻型栏板货车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未按《汽油车污染物排入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对该车辆进行OBD检测就出具机动车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对车牌为新F08P23的轻型栏板货车检测费用330元(叁佰叁拾元整)。

共计128330元(壹拾贰万捌仟叁佰叁拾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2月20日

公示期

1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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