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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引号: ff6bf8000/2024-00004 公开目录: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2-26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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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公示
案件名称 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公示日期
霍城县某某卫浴洁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伊霍城市监处罚〔2023〕95号 2023年10月11日,在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其店内靠北侧货架6台家用燃气灶具,其中第三台燃气灶具标识为AMoi夏新,其合格证上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夏新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标签(燃气灶具台面正下方)上标识名称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T-S92B,气源:天然气(12T),额定燃气压力2000Pa,额定热负荷左5.2KW,右5.2KW,判废年限:8年,执行标准GB16410-2007、GB30720-2014,制造商:中山市东凤镇骄子电器厂,其右侧蓝色标签标识本品仅适用于天然气,现行的家用燃气灶具执行标准为GB16410-2020,为2020年1月1日发布,2022年1月1日实施,当事人所销售夏新牌燃气灶具为2022年6月15日生产,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夏新牌燃气灶具1台:
2.处以该夏新牌燃气灶具货值金额等额260元人民币的罚款
2024年2月26日
霍城县某某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案 伊霍城市监处罚〔2023〕176号 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销售区货架上发现有:1、1台无产品合格证家用燃气灶具,无产品型号,执行标准GB16410-2007,生产日期见合格证;1台LG·EOR家用燃气灶具,型号见包装铭牌,未见包装铭牌,执行标准GB16410-2007,生产日期未标注,生产厂名:中山市黄圆镇博达燃具电器厂;1台AURUSDN家用燃气灶具,型号见包装箱铭牌,执行标准GB16410-2007,生产日期2019年3月,未见生产许可证标志;上述3台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2、在售宁波慈溪市厨霸燃气具厂生产的皇冠富辉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7个(型号HG-605、执行标准CJ50/T-2008、JYT-0.6),卉普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6个(执行标准CJ50-2001、JYT-0.6-1.2),美国史密斯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4个(执行标准CJ50-2001、JYT-0.6-1.2),上述17个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压力调节旋钮可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1、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
2、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罚款570.00元。
2024年2月26日
新疆某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洗洁精案 伊霍城市监处罚〔2024〕223号 2023年7月17日,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人员对新疆某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强力去污洗洁精进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其2023年7月14日生产的强力去油洗洁精不符合GB/T9985-2000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3X-J-NH06259)。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五十条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洗洁精;
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3、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罚款1050元。
2024年2月26日
霍城县某某某眼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老视镜案 伊霍城市监处罚〔2024〕7号 2023年12月28日,霍城县某某某眼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老视镜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检测结论为两镜片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两镜片光学中心垂直互差项目不符合GB13511.1-2011标准,依据《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视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Y-J03231007),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五十条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亲情树老视镜;
2.没收不合格亲情树老视镜9副;
3.处以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485元。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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