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坚决守住安全底线,进一步加强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执法工作,持续推进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纠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结合2025年民生领域专项行动案件查办,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以达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目的。
一、价格类
案件类型: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案件来源及查办:2025年6月23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道路救援服务部收费标准未明码标价。经现场核查,该服务部确实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典型意义:规范明码标价是督促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按规定明码标价,让价格透明化,能有效防止随意定价、价格欺诈等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能清晰了解价格信息,结合自身需求与预算做出理性选择,避免被误导或欺诈。这有助于保障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谐。
二、产品质量类
案件类型: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帽
案件来源及查办:2025年7月21日,我局对我县某五金建材店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在售的8个某品牌安全帽(生产日期:2021年4月,保质期30个月)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我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帽8个、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24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典型意义:安全帽是关乎生命安全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法规对其质量标准和使用期限有明确规定。超过使用期限后,安全帽外壳材料易老化、脆裂,抗冲击等防护性能大幅降低,无法提供有效保护。查处此类案件可防止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帽流入市场,避免劳动者在事故中因使用失效防护装备遭受严重伤害,守护劳动者生命健康。
三、标准化类
案件类型: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案件来源及查办:2025年7月14日,我局对我县电动车维修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售的1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其产品合格证外型简图显示无尾箱,但实际车辆被擅自加装了后尾箱。我局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作出没收该电动自行车、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对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有强制性标准要求。擅自加装后尾箱属于违规改装行为。查处此类案件,能有效遏制商家为迎合部分消费者需求、提升产品竞争力而进行的违规改装,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合法合规发展。
四、民用三表类
案件类型:安装使用不合格且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饮用冷水水表结算
案件来源及查办:2025年10月15日,我局对某乡镇在用的20块饮用冷水水表进行强制检定。检定结果显示其中1块水表不合格,且该批水表在安装使用前均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我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饮用冷水水表1块、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八条。
典型意义:民用“三表”(水表、电表、燃气表)在安装使用前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其计量准确性无法保证,可能导致居民用户多缴或少缴水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不仅能避免居民经济损失,也是对计量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计量市场环境。
五、特种设备类
案件类型:未按规定落实压力容器安全日管控要求
案件来源及查办:2025年2月19日,我局对我县某加气站进行检查,发现其压力容器安全日管控记录存在部分日期缺失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整改。2025年4月30日,我局进行复查,发现该加气站仍未完全落实日管控要求,部分日期记录依然缺失。我局责令其立即严格落实压力容器安全日管控制度,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典型意义:压力容器属于高风险特种设备,严格的安全管理是保障其安全运行的基础。加油站的压力容器用于储存和输送易燃易爆介质,未按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可能导致设备故障、泄漏等隐患无法及时发现和排除,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处此类案件,能有效督促使用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检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置设备磨损、压力异常等问题,确保设备安全运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六、药品类
案件类型: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案件来源及查办:2025年7月2日,我局对某药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药品销售货架上摆放有杂物;综合环境监测云平台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7月2日期间无任何温湿度监测数据记录;阴凉柜温度探头损坏;未能提供2025年7月1日09:36分销售的处方药“去痛片”的处方凭证。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典型意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对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等各环节均有严格要求。药品储存条件不当(如温湿度超标)、效期管理混乱、处方药销售不规范等问题,极易导致药品质量下降甚至变质失效。查办此类案件,体现了监管部门严格执法、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与能力,有助于促进药品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与治疗效果。
下一步,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深化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相关工作,同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相关违法线索(举报电话:13579709335),让我们共治共管——营造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
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