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热***提(65412319*********),女,维吾尔族,家庭住址:霍城县水定镇朝阳北路**小区*栋*单元*层***室,联系电话:147********
经查实,2025年6月17日霍城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所在巡查霍城县水定镇朝阳北路**小区时发现*栋*单元*层***室业主热***提(65412319*********)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客厅及餐厅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霍城县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同房地产管理所、质监站、物业服务企业实地勘查,并查阅住宅设计图纸,认定为拆除墙体为混凝土主体墙。就被处罚人擅自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对该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被处罚人将擅自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进行修复。被处罚人该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证据清单:1、行政执法现场勘查记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调查情况。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规定。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热***提(65412319*********)于2025年8月10日前修复所拆除混凝土墙体,鉴于被处罚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行为,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银行霍城县支行,银行账号:10701***9375。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城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