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养犬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切实规范居民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我镇提供良好社会公共秩序和镇容卫生环境,现制定芦草沟镇养犬管理通知如下:
一、芦草沟镇辖区内的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所养犬只严格看管,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
(二)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只扰民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拴套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遵守交通法规。
(四)养犬人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管中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车站、市场、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宾馆、饭店,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六)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
二、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凡是街面上散养散放或有牵引绳未牵引的犬只,镇政府将组织派出所、城管中队对街面无人监管的犬只进行抓捕处置。
四、各单位、各村、社区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规定,积极配合,对不规范养犬、经教育仍不改正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流浪犬及无主犬专项整治行动,今后长期坚持。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芦草沟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