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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清水河镇***水产店销售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海水虾(青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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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霍城)市监(处)字〔2025〕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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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伊宁海关技术中心对霍城县清水河镇**水产店在售海水虾(青虾)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2.5千克,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海水虾(青虾)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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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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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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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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