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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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霍城)市监(处)字〔2024〕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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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霍城县***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芽(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0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豆芽4-录苯氧乙酸钠(以4-录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食安2024-12-0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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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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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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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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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乳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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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霍城)市监(处)字〔2024〕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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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手工酸奶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2月26日,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编号为:№:2024X-J-SP34791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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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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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115.88元;
2.罚款15660元(货值金额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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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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