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新疆文铭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进行线索核查发现,该公司1号厂房中部收卷机设备、1号厂房西北侧倒桶机设备、1号厂房西北侧蓝色倒桶机设备、1号厂房西北侧取丝机等设备距离立柱的距离均不符合《新疆文铭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人造草坪、塑胶跑道球场材料、环氧地坪材料、EPDM跑道材料生产项目(二期)安全设施设计》第6.3.3节(90页),设备布置的安全措施中“1.生产厂房内设备与设备、设备与墙体、与柱之间留出相应操作及安全间距要符合下列要求:表6.3-1设备安全距离一览表”,证明新疆文铭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建设,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新疆文铭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的规定,决定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与霍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反映情况。
联系人:孔朝岭 1869999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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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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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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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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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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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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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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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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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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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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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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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应急案〔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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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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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文铭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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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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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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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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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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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