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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外包彩钢棚改造工程“5.0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d14ab9000/2023-00028 公开目录: 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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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日1300位于霍城县界梁子沟5号-3号(惠远镇境内)霍城县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外包彩钢棚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做出安排部署,县委副书记、县长艾斯克尔·阿布都维力、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贺军带领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工信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霍城县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召开现场会议,要求该公司及施工方做好事故善后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有关规定,霍城县成立了由公安局、总工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工信局、惠远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发包方:霍城县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新疆伊犁州霍城县界梁子沟5号-3号,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402359594275X2,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邓立文。

工程承包方(自然人):马杰,男,东乡族,户籍:伊宁县墩麻扎镇托海村阿托路十九巷13号。于2022年4月17日,以个人名义与霍城县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砖厂)签订了《堆炉渣做围挡及码坯机上面彩钢棚改造人工合同》

死者:皮达合买提·加帕尔,男,维吾尔族,户籍:伊宁县萨木于孜乡上萨木于孜村牧业组。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2日9时许,承包方马杰到达霍城县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维修工孙友乾沟通施工所需材料事宜后,马杰指派皮达合买提·加帕尔开始到彩钢棚顶棚施工,皮达合买提·加帕尔在前,马杰在后,两人先后前往当日彩钢顶棚施工地点。12时许,马杰、皮达合买提·加帕尔对事故发生区域更换彩钢板,施工过程中两人均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劳防用品。马杰在皮达合买提·加帕尔前方1米处负责抓彩钢板、皮达合买提·加帕尔负责钉钉子,施工中皮达合买提·加帕尔踩漏旧彩钢顶棚跌落至地面(标高8.92M)。

(二)事故教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马杰第一个赶到皮达合买提·加帕尔坠落地面处,开始呼救,并拨打120,未拨通,然后电话告知霍城县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江平,施工人员皮达合买提·加帕尔从彩钢棚顶部坠落至地面,邓江平得知施工人员出事后,同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邓力文及部分工人立即赶到事发现场进行处置,现场多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未拨通。邓江平随后联系了伊犁军区医院医生,请求派120救护车进行救助,13:00左右,救护车达到现场,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邓力文陪同送往伊犁军区医院就医。霍城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赶往事故现场会同公安及惠远镇政府进行事故处置,15:40分许,皮达合买提·加帕尔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马杰和皮达合买提·加帕尔未取得特种作业(高处作业)证,马杰明知彩钢棚施工属于高处作业,需要持证上岗,但在自己和皮达合买提·加帕尔均未取得特种作业(高处作业)证、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的情况下,组织进行彩钢顶棚改造工程施工。两人在施工过程中,均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劳防用品,皮达合买提·加帕尔踩漏旧彩钢顶棚,从彩钢顶棚顶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霍城县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虽制定了《对外承包工程施工管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但未能执行,未排安全人员对施工环节进行现场管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教育和督促外包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霍城县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外包彩钢棚改造项目“5.02”高处坠落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和处理、问责

(一)对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情况

霍城县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彩钢棚改造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虽制定了《对外承包工程施工管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但未能执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教育和督促外包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霍城县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霍城县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力文,未派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霍城县应急管理局对霍城县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力文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56123*0.4=2.245万。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霍城县嘉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惠远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事故企业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并将此事故通报给辖区内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力度,提升监管工作水平,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执行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同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强化责任追究,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请各镇(中心)、园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组织警示教育认真吸取教训,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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