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霍城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霍城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政治机关、行政机关和服务保障机关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发挥退役军人在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二)承接霍城县退役军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现役军人联系地方工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职能。
(三)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五)组织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实施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霍城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各类参战老兵和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组织落实实施工作。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烈士陵园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负责优抚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部分退役军人生活、医疗等救济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落实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负责申报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评残工作;负责符合条件退役军人纳入优抚对象保障范围。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核定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霍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霍城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霍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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