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霍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伊州党办厅字〔2024〕20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霍城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
第三条将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县民政局。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及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与少数民族医药,下同)事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编制县域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领导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组织落实自治区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推动落实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协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四)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推进落实健康新疆、健康伊犁行动有关要求,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五)承担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管理、计划生育等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自治区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执行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划、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卫生健康工作者职业精神和人文素养培训,引导行业作风建设,促进形成良好医德医风。
(六)负责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管理工作,推进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落实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政策,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实施自治区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七)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承担县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疫情信息同步和共享机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拟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
(八)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贯彻落实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九)负责全县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监督管理,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疗及科研机构的布局、运行机制和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中西医结合工作。负责组织民族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和交流合作。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负责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和中医药统计工作。
(十)组织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指导中医药与健康旅游、健康养老、养老保健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十一)落实国家、自治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措施,推进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建设,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管理,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优化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落实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执行优化生育政策。协调推进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县防治地方病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职能转变
(一)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新疆、健康伊犁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管理科学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二)霍城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应当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网络,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坚持预防关口前移,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防控,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推动构建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治理机制,实现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
第七条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霍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霍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执行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拟定人口发展规划,执行人口政策,贯彻执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
(二)与霍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承担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霍城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三)与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及时向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互相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霍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霍城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八条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立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受理、督办落实、信息宣传、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治理、民族团结、乡村振兴、精神文明建设、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统筹管理和监督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卫健委各类健康政策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科学普及、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等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卫健系统党建、党风廉政、纪检监察及巡查、卫生援疆工作。
(二)医政科。组织医疗卫生、中医药管理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及实施办法,负责医疗执业许可、备案审核审批、医师电子化注册相关工作;推进心理健康、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监管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中医药管理发展工作,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协调推进老年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工作;落实医养结合相关政策保障制度,协调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开展医养结合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数据监测工作。
(三)规划信息和爱国卫生科。协调推进健康霍城行动,组织拟订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并实施;负责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管理领域项目的申报、评估和管理工作;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等工作,全县除“四害”和病媒生物防治等工作;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贯彻执行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统计分析等工作,落实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优化生育综合改革、政策、宣传教育、0-3岁托育服务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优化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优化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实施妇幼保健工作、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等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农卫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传染病预防控制及重大公共卫生指导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职业安全健康等监督工作;落实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重大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全县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艾滋病防治等工作;拟订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测预警、免疫规划、传染病应急处置、食源性疾病安全等工作;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督、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协调职业病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实施各项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基层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等化、优质服务基层行等工作,实施全民健康体检和健康扶贫工作,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国家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评价及应对处置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全县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常态化组织开展“三下乡”“名医走基层--志愿服务行”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2名,副科级1名,疾病预防控制局专职局长兼任卫生健康委员会副职)。
第十一条霍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具体解释由中共霍城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霍城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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