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招商引资工作责任,规范我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和激励各级各部门招商工作积极性,全面完成 2021 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要认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提升引进项目质量,严禁“三高”项目进入我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霍城县 2021 年招商引资目标 任务的各园区、乡镇(中心)、县直部门和驻县有关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对各园区、乡镇(中心)、县直部门和驻县有关单位,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县域内外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当年的到位资金进行考核。
(一)通过新建、收购、兼并和重组等方式招引和盘活的项目,视为社会资本投入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 以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专利入股等)作价投入或收购的部分。
(三)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资项目到位资金,根据同期货币汇率折算人成民币进行统计。
第五条 国家和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六条 招商项目和到位资金按下例标准进行统计确认:
(一)新建项目是指在霍城县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在霍城县进行备案登记并在霍城县税务局进行纳税的项目。新建项目主要包括:工业(机械设备组装、机电产品、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新型建材、农副产品深加工、纺织服 装、电子元器件组装等)、旅游产业开发(景点开发建设、 星级酒店建设)、房地产开发( 门面房、商场)、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城市管网、水利设施和农业开发项 目)。建设期在一年以上的新建项目未建成投产需来年继续建设的,可结转为续建项目进行到位资金统计。续建项目统计期限不超过 3 年 。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统计范围包括:土地购置、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无形资产入股或转让、地质勘探费用、其它辅助设施投入部分。
(二)总部经济项目到位资金统计
1、按照当年入库税费金额 1:10 比例,折算到位资金。即:入库税费壹万元可折算到位资金拾万元。
2、税费缴纳数额, 以县财政局和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