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人民政府禁渔公告 |
索引号: |
978178000/2024-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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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4-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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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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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要求,现将我县禁渔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2024年2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渔水域
伊犁河水系水域。
三、禁渔类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期内捕捞、垂钓和销售渔获物;
(二)禁止捕捞裸腹鲟(俗称“青黄鱼”)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自治州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土著鱼类。
四、处罚规定
(一)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植物苗种、怀卵亲体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渔期内垂钓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渔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四)拒绝、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举报电话:0999-3022921
举报受理部门: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霍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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