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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广大养殖户的一封信
索引号: 11654123010344966B-06_A/2021-0927001 公开目录: 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1-09-27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文    号:
是否有效:
 

全县各养殖场(户):

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彻底杜绝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的发生,确保畜禽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全县所有动物饲养、屠宰、贩运单位(个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二、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养殖档案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实现产品质量追溯。

四、严格执行国家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不购买、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各类兽药和违禁品(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不使用不合格的饲料及添加剂,规范使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各类畜牧业投入品,认真遵守饲料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和自配料使用规范,不对外提供自配饲料。执行休药期制度,不销售尚在休药期或检疫、检测不合格的畜禽。

五、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监测,违反规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离不开广大养殖户及从业人员的理解与配合,全市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积极倡导健康养殖、生态养殖、科学养殖,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欢迎广大群众举报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对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0999-3022003。

霍城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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