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情回顾】2025年12月25日,霍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霍城县执法时,发现赵**驾驶新FFH***9,小型轿车,从伊宁市承载2名乘客至霍城县,并约定收取每名乘客车费25元,共计50元。经调查核实,赵**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2025年12月25日,霍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赵**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警示】提高安全意识,抵制“黑车”出行。“非法营运”车辆(俗称“黑车”)缺乏有效安全监管,车辆保险不齐或保额不足,抗风险能力极差。乘坐“黑车”人身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一旦发生纠纷或事故,维权困难。选择合法车辆,切实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