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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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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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政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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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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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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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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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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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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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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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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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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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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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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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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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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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一、受理
时限 2个工作日
审批标准: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验,证件、证明材料提供不齐全、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齐;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对所有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受理
二、审查
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标准: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内容要求合适的,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三、决定
时限 6个工作日
审批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做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理结果: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
四、送达
时限 2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办理结果: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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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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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及示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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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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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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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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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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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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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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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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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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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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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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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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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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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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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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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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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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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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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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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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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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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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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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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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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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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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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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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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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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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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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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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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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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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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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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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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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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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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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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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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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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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