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一、受理
时限 1个工作日
审批标准: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验,证件、证明材料提供不齐全、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齐;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对所有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受理
二、审查
时限 1个工作日
审批标准: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内容要求合适的,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三、制证
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办理结果:道路运输证
办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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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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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及示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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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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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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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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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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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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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顶灯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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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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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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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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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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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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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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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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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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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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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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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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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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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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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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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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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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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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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应急报警装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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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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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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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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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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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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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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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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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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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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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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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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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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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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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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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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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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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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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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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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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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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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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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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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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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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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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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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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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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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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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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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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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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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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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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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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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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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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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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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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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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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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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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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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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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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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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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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